賣非碘鹽被拘 背後真相令人擔憂

  賣非碘鹽被拘,背後真相令人擔憂。深圳寶安區一便利店非法銷售非碘鹽,店主龐某被拘留13天。9月2日下午3時,從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處獲悉,檢察院對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龐某妻子李某供圖下午4時,龐某的妻子李某告訴澎湃新聞,寶安區翻身派出所已作出了讓龐某取保候審的決定。9月5日上午,澎湃新聞電話採訪了龐某,據他回憶,當天凌晨一點多到的家,走之前被告知,要保持電話暢通,如有事離開深圳需到派出所備案。

  龐某代理律師龐琨對澎湃新聞說,這並不代表司法機關不再追究龐某的刑事責任,其下一步將要求公安機關撤銷對龐某的刑事立案。

  9月5日下午,澎湃新聞就此事發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覆。

  賣鹽突然被帶走

  龐某向澎湃新聞講述了當天的情況,8月20日晚上大約9時許,兩名便衣當時說要買鹽,等他從廚房裡拿出一包鹽後,便衣隨即亮明身份,以指認批發鹽的地點為由將其帶走。其妻子李某向澎湃新聞透露,直到取保候審的那天(9月2日),她才再次見到自己的丈夫。

  8月21日,寶山區公安分局對龐某下達了《拘留通知書》,以涉嫌“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為由,將龐某刑事拘留。

  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一共從寶安44區天虹商場後面的批發部進了54袋鹽,但具體的店名不記得了,其後賣了26袋。龐某稱,因包裝上標明是碘鹽,所以他並不知道這些鹽其實為非碘鹽。

  龐某坦言,自己只知道食鹽要加碘,並不知道鹽是受國家管制的,“早知道就不進這批鹽了,本來平時也不賣鹽,這次是順便進了一些”。

  澎湃新聞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食鹽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而龐某妻子李某對澎湃新聞說,他們自己家最近吃的也是這種鹽。

  取保候審獲批准,律師認為不該立案

  8月23日上午,代理律師龐琨要求對龐某取保候審,公安局以食鹽的安全鑑定結果還沒出來為由,不批准取保的申請。龐琨告訴澎湃新聞,2016年8月26日下午5時,公安局給出了鑑定意見,認為銷售的食鹽無毒無害。

  不過也是在當天,公安局向寶安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逮捕龐某的申請。

  龐琨認為,本案中龐某的行為沒有危險性,不存在犯罪事實,此類行為按照深圳市對鹽產品的管理規定作行政處罰即可。龐琨說,龐某的行為根本構不成刑事犯罪,不應該立案。

  澎湃新聞了解到,《深圳市鹽業管理處罰規定》對於銷售非碘鹽的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沒收非法經營的鹽產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的,最高可罰鹽產品價值五倍的罰款。”

  9月2日下午3時許,澎湃新聞就此事致電翻身派出所,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負責該案的徐姓警官今天不在,而她對此事並不瞭解。

  9月5日下午,澎湃新聞就此事發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截至發稿前並未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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