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偷羊,被發現後逃跑,可在逃跑的路上,他卻撞傷前來攔截的村民。於是,這起盜竊案就變成了搶劫案。
偷羊撞傷村民成搶劫 為了只羊送進了牢房
魏亮(化名)今年32歲,無業,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多,2013年8月刑滿釋放。然而,就在被刑滿釋放3個月後,魏亮又夥同兩名同伴,開著一輛麵包車,來到潁上縣江口鎮某村。原來,他們在經過多次“踩點”後,來到一戶村民家的羊圈內實施盜竊。
“快來人啊,有人偷羊!”盜竊還沒有得逞,就被群眾發現。聽到喊聲後,魏亮和同伴坐上面包車逃跑。逃跑中,他們被村口的村民攔截。為了脫身,魏亮並沒有停車,而是直接開車撞向村民,導致一名村民面部、肢體皮膚等處受傷,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最終,魏亮及同伴被抓住。
魏亮被抓後羈押在潁上縣看守所內。2015年8月份的一天,在監室內,魏亮因瑣事與一同被羈押的室友發生爭執,兩人發生互毆。魏亮將室友打傷,導致對方鼻骨骨折、伴有移位。經法醫鑑定,屬輕傷二級。
日前,潁上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魏亮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盜竊,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一人輕微傷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魏亮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兩罪並罰。另外,魏亮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為了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魏亮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最後,決定對他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本案中,魏亮在盜竊過程中開車撞傷村民,使用武力逃避抓捕,這一細節使得案件性質發生了轉變,由盜竊變成了搶劫。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盜竊會變成搶劫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