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買獼猴當寵物 結果悲劇了

    老闆買獼猴當寵物,結果悲劇了!閆某透過網路平臺轉賬的方式向網路社交圈一好友購買獼猴當寵物養。經鑑定,該獼猴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閆某批准逮捕。

老闆買獼猴當寵物 結果悲劇了

  37歲的閆某經過多年打拼,在上海周邊地區開了家KTV,事業小有所成。平日裡喜歡小動物,接觸的人群中有不少是為了彰顯個性養寵物的,耳濡目染中他也動了養寵之心。

  今年上半年,閆某透過社交平臺,花了近萬元從自己網路朋友圈一位好友處購得一隻3個月大的小獼猴。然而,不久閆某便被公安機關抓獲,因為其購買的獼猴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此處,不管是營利還是自用為目的的購買行為,比如購買後當寵物養,都可能構成刑法打擊的收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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