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規定包括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在內的經過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同時提出所有宣誓人員適用統一的65字誓詞。
宣誓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並不稀奇,許多人都經歷過入團宣誓、入黨宣誓、結婚宣誓等等。此外,護士、警察、法官、檢察官等職業都有各自的職業宣誓。但在中國的國家政治生活中,在國家權力交接之時,卻一直沒有相應的政治宣誓儀式。
而在西方不少國家,公職人員在就職儀式上需要進行憲法宣誓。許多國家直接在憲法正文中規定了宣誓主體、程式、地點和誓詞等具體內容,宣誓者或對著憲法,或手抵聖經,親口誦讀來自於憲法或法律規定的誓詞。
憲法宣誓是怎麼回事?
●憲法宣誓制度是怎麼回事?
宣誓是指參加某一組織或擔任某一職務時,在一定的儀式下當眾說出表示忠誠和決心的話。
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鄭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並請接受誓言者監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對自己的監督和處置全權交給誓言接受者。在古代,宣誓可以起到約束人心自覺守法的作用,同時也是民事訴訟審判中的重要證據。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誓言’在羅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沒有比‘立誓’更能使他們遵守法律了。他們為著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難的。”
如今,政治領袖人物甚至國家公務人員在就職前舉行宣誓儀式,在許多西方國家早已成為一種制度安排。而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採取的一種方法。據統計,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
憲法宣誓制度確立於德國。1919年《魏瑪憲法》時,該國就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憲法。《魏瑪憲法》第42條規定:“聯邦大總統於就職時,應對聯邦國會作下列之宣誓。餘誓竭全力,謀人民之幸福,增進其利益,怯除其弊病,遵守憲章大典,依照良心,盡忠義務,並用正義以臨萬民,謹誓。宣誓時得附加宗教誓。”如今,德國總理的就職誓詞通常是:“我發誓,我會奉獻於德國人民的福祉,增進其幸福,規避其禍患……”
●向誰宣誓?
宣誓物件大概有這樣幾類:一是向全體人民宣誓,如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總統在就任時,應向人民宣誓。
二是向任命人宣誓,如敘利亞憲法規定,總統任命副總統,副總統就職前應向總統進行憲法宣誓;波蘭憲法規定總統任命總理和部長委員會成員,並接受他們的宣誓。
三是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時,向議會或者議會與其他機構的聯合組織宣誓。如保加利亞憲法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就職時應向國民議會宣誓。
四是繼承王位者,向議會或政府等其他機構宣誓,如荷蘭憲法規定,接受王權的國王在議會兩院公開聯席會議上宣誓即位;
五是在實行政教合一的國家,如阿爾及利亞憲法規定,總統向真主起誓。
●宣誓時一般要說些什麼?
各國憲法中的誓詞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效忠國家,捍衛民族的尊嚴、獨立和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二是遵守和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三是尊重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忠實地為人民服務;四是竭盡全力,恪盡職守,忠誠履行職責。有些實行政教合一的國家在誓詞中還要求宣誓人護衛國教,為宗教的昌盛服務。
●包含宣誓的美國總統就職儀式影響深遠
每四年一次的美國總統就職典禮,在全球範圍有很大影響。1933年透過的美國憲法第20條修正案規定,美國每一位當選總統的任期始於大選翌年1月20日正午。憲法還規定每位總統在擔任總統職務前須宣誓就職。
在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總統於就職前,進行下列宣誓:“我將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其所能維護,遵守和捍衛合眾國憲法。”除此之外,憲法還規定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的法官即政府主要官員都應當宣誓就職。
宣誓過程中不得有絲毫馬虎。2009年1月20日,奧巴馬在華盛頓國會山前宣誓就任第44任美國總統。但是由於當天在宣誓過程中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沒有將誓詞中“忠誠地(faithfully)”一詞按照憲法規定的順序說出,奧巴馬只得次日在白宮地圖室重新進行宣誓。
按照傳統,當選總統需手按《聖經》宣讀誓言。雖然美國憲法並無明確要求總統宣誓一定要手按《聖經》,但因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開啟手按《聖經》宣誓的先河,且迄今為止美國曆任總統都是基督徒,所以手按聖經宣誓就成了一個約定俗成的規矩。
2013年奧巴馬連任後使用了兩本《聖經》宣誓,一本是解放黑人並打贏南北內戰的林肯總統生前使用過的;一本是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曾經使用過的。
美國總統就職宣誓可以說是集法律、道德、宗教三種含義於一身。
有學者在評價美國總統宣誓就職儀式時說道:“在美利堅合眾國200多年的歷史長河中,除了南北戰爭之間的一點中斷以外,每過四年他們的國會山前就有這樣一場典禮!就有這樣一個和平地把最高權力讓位給他的繼任人,讓與由他的人民選出的另外一個領導人的這樣一種光榮的儀式!這個國家取得了長久的和平。”
●孫中山開啟了中國政治宣誓之先河
近代中國致力於建立政治宣誓制度者首推孫中山。他曾經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國,莫不以宣誓為法治之根本手續。”
1912年1月1日晚10時,孫中山在南京原兩江總督衙門就任臨時大總統,在總統府內舉行莊嚴簡樸的就職典禮,徐紹楨擔任司儀。典禮開始時,鳴禮炮21響。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頌詞。孫中山莊嚴地宣讀了總統誓詞,開啟民國政治宣誓之先河:“傾覆滿洲專制政府,鞏固中華民國,圖謀民生幸福,此國民之公意,文實遵之,以忠於國,為眾服務。至專制政府既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為列邦公認,斯時文當解臨時大總統之職。謹以此誓於國民。中華民國元年元旦。”
由於孫中山在就任臨時大總統職時,國家的憲法尚未制定,其臨時大總統的職權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透過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而南京臨時政府正準備起草新的約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孫中山的誓詞中沒有“遵守憲法”的字樣。
最早將總統宣誓載入憲法文字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錕操縱國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憲法),在憲法第七章《大總統》中規定:大總統就職時,須為下列之宣誓:“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1930年5月27日,南京國民政府頒佈了《宣誓條例》,從而使民國時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式化和制度化的軌道。
1946年的“制憲國大”透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對政治宣誓又作了明確的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下):“餘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餘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1948年在南京召開的“行憲國大”上,蔣介石與李宗仁分別當選為正副總統,5月20日,蔣、李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宣誓就職。
時至今日,臺灣地區“總統”宣誓就職時仍沿用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誓詞。臺灣地區“《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餘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餘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1949年後,中國大陸也不乏類似於憲法宣誓的實踐。從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中國形成了新當選的國家主席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在大會閉幕時發表講話的慣例。有媒體認為,從講話時間、內容和場合看,這也是一種憲法宣誓。
●香港迴歸時,董建華的宣誓曾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中國人印象最深刻的宣誓,恐怕來自於香港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的宣誓就職典禮。1997年,央視全程直播了這一歷史性事件,中國人也得以第一次見識了宣誓的神聖和隆重。
1997年7月1日1 時3 5 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宣誓,國務院總理李鵬監誓。董建華走到宣誓臺前。面對國旗、區旗,向李鵬舉起右手莊嚴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都規定了宣誓制度。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就職宣誓法》規定: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憲法宣誓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
宣誓是以莊嚴的儀式,喚起宣誓者對憲法和國家的忠誠與尊重。宣誓不僅僅是一種儀式,更是一種承諾。從官員倫理或者行政倫理來看,宣誓意味著宣誓者對憲法所規定的法律義務和道義義務的確認,違反者要承擔法律和道義責任,輕者被譴責,重者會受到彈劾甚至某種形式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