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禮記》有云:"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誠信守規、欠債還錢是中華民族的美德,不僅是一個人立身處世之根本,也是維繫社會良性發展之基礎。然而,自從人類社會有了經濟交往與借貸關係,便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言而無信、違契不償的"老賴"。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老賴",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今天人們說的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他不是沒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而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從主觀上說,"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有拒不履行到期債務的行為。"老賴"不但是指一類社會群體,也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14日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建立"失信者黑名單"制度,目的是透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但由於目前中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令人十分頭疼,也嚴重破壞了我們的道德體系和公序良俗。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老賴"並非當今社會才有,古代任何一個朝代都有一批這樣言而無信、違契不償的人。那麼在古代,如何懲治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呢?

早在唐朝制定的《唐律疏議》中就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從這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唐朝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20下的處罰;如仍不還錢,每過20日加一等,直至從笞刑20下升級為杖刑60下。欠債達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礎上加二等,達到100匹的話就要加三等處罰,也就是杖刑90下。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捱了打,並不意味著可以免債。《唐律疏議》還規定:"百日不償,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說,被處以杖刑之後,過了 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的刑罰。宋朝的《宋刑統》對於債務人的處罰也有明確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為不理,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
明朝《大明律》和清朝的刑律也同樣規定:官府對於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兩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又無財產可執行時,該怎麼辦?不要著急,唐代開始,歷朝政府都規定,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允許以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勞役抵債,每日折算為絹三尺。這種以勞役充抵債務的做法須嚴格遵守官法的規定,
即必須儘量以家資清償債務,只有出現家資不足清償時才能"役身折酬"。
"役身"也只能"役通取戶內男口",女性不"役身"充抵債務。這是唐代法律對女性的一種特殊保護。對於未成年人,唐代法律也會予以保護和照顧。未成年人未經過家中長輩同意,擅自和他人簽署契約處置家中財產,契約無效,保人也不能為這種契約作保。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於那些有錢不還的"老賴",唐、宋法律允許債權人採取自救的辦法取得補償。也有是說,面對債務人惡意不償還債務的,債主可以經官府批准,自己去取債務人的財物、奴婢或畜產,但有一條,取得的財產不得過債務數量。債權人強制奪取超過債務的行為,構成《唐律疏義》中的"負債強牽財物條款",這則條款規定:"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也就是說,自己強奪的財物超過債務,超出的部分視同贓物,債權人就要受處罰。

唐、宋時期的民間借貸中,為了保證債務關係的履行,
一般都會有債務擔保人,稱為"任者";也會有見證人。從岀土的唐代契約中可以看出,這些契約不但註明了擔保人和證人,而且還會註明用酒、肉等物品中,付給擔保人和證人做報酬,從而取得保人的人保條款。為什麼會對保人和證人如此厚愛,是因為《唐令》中規定:"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國家從法律層面上對保人的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並不是現在的擔保人制度中的"連帶償還責任",而是防止債務人躲避債務。"負債者逃,保人代償"的規定明確了,一旦出現債務人跑路,保人就應該代替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就是說,保人的最大責任是保證債務人不逃跑,而並不保證債務人的實際支付能力。只要債務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債,保人就不負償還義務。這一點和現代的擔保制度是不一樣的,也是封建社會保人的特徵。

古代的債務糾紛也有訴訟時效。《宋刑統》規定,債務人、保人逃亡超過三十年,政府就不再受理這種糾紛。當然,封建社會和現代社會的債務關係有一個非常不同的地方,那就是在古代的法律傳統裡,"父債子還"是一種傳統,是得到政府和整個社會認可的,也是處理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的基本準則之一。"父債子還"實際上是一種法律規定的擔保,也可以看作是民事中信用機制對債之保證。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不但國家法律將"父債子還"列入其中,在廣大鄉村和宗族的村規民約中,也把"父債子還"當成約定俗成的"民間法律"。《明清鄉約制度大典》中記載:明代大儒王守仁制定的《鄉約教諭》裡,就有如下規定:在里老聽訟受案範圍內的"錢債"範圍中,對"父債子還"的實際操作是"嫡全庶半"。也就是說,嫡子要完全承擔父親的債務,庶子則承擔一半。我們就古代社會的實際以及這種規定的效果上看,"父債子還"有著一定的合理性,是將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相結合的一種貼近生活的債務擔保體系。

明代法律中,對欠錢不還的老賴處罰最為嚴重。《大明律》特設了"違契不償"罪名,負債逾期不還的,官府可不是勒令你立即還錢,而是拉到官府打板子,執行笞刑。然後發傳票告訴你:"百日不償,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說,100 天內不還錢,老賴將會被判處"有期徒刑"1 年。對於破產的商民,官府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兩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從明朝起,保人的責任便加大了,出現了"負債者逃,保人代償"的條款,反映了明代對保證責任的態度:一旦出現債務人逃脫的情況,保人就應該代替償還債務。保人的責任不再是像唐宋時期一樣保證債務人不逃跑,而是有了連帶責任。

我們知道古代高利貸非常盛行,有很多人還不上錢,是因為借了高利貸的緣故。那麼政府在這一塊有什麼具體規定呢?

現在的法律規定,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 4 倍,即為高利貸。在古代,各朝也規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遠超現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據現在的法律,利率超過法定上限為無效;而在古代,超過法定利率不但無效,還要受罰。

唐代以來,民間借貸活動非常盛行,很多貴族官僚和商人熱衷參與借貸,以牟取高利,放貸取息成為致富的一個重要途徑。債務人往往因到期無力償還而發生逃亡和盜賊事件,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限制高利貸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唐朝廷制定了《貸錢它物律》,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月息六分。明令限制利率,控制高利貸的盤剝程度。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宋代繼承了唐代的法律規定,《宋刑統》中明確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宋仁宗時,曾頒佈敕令:"今後應有舉放,又將產業等,上契取錢,並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取利。"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不但契約無效,放債人還要被科以重額罰款,以此保證社會的穩定。

古代的老賴為了賴錢,也是無所不用其極。《聽雨軒筆記》裡記載了一個假造賣身契賴賬的案例,很是典型。

乾隆二十三年,江寧人李韞華在廣西蒼梧任縣令。一天,縣城西門外的餘阿呂到縣衙告狀,聲稱:邱以誠從康熙五十九年起,賣身至餘家為奴,在餘阿呂父親病故後,邱以誠外出自行謀生,頗賺了不少銀錢。餘阿呂則因父親去世後不善經營,導致家境破敗。餘阿呂便找到邱以誠,想讓他花錢將當年的賣身契贖回,但邱以誠矢口抵賴,還將自己打傷。要求李韞華做主。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李韞華將邱以誠傳喚到案後,邱以誠供說:自己開了一家米店,餘阿呂多次前來賒米,已欠下店裡銅錢一萬文,有其親筆簽字為證。今天自己向餘阿呂索債,餘阿呂不肯償還,還惡人先告狀,說自己是他家奴僕,這完全是憑空捏造的。李韞華看邱以誠神情確實像受了冤枉,但賣身契上又有他的筆跡,一時無法決斷。

回來後,李韞華看了案卷,又拿著那張賣身契反覆琢磨,忽然拍掌叫道:"這是一張偽契!"李韞華從哪裡看出來的呢?原來"邱"字在康熙時期是沒有"阝"旁的,直到雍正年間,因為要避孔聖人孔丘的名諱,雍正規定將"丘"加了個"阝"旁。賣身契上的落款是"康熙五十九年",當時還沒有"'邱"這個字,所以李韞華斷定這張賣身契是假的。

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錢不還的"老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李韞華當即升堂傳喚餘阿呂,餘阿呂見事已敗露,只好交代了自己偽造契書的原因:原來餘阿呂欠下了邱以誠不少米錢,這天邱以誠向餘阿呂索賬,餘阿呂無錢償還,便找人模仿邱以誠的手跡,寫了一份假的賣身契,誣告邱以誠,想借此賴掉債務。李韞華於是按律將餘阿呂以"誣陷良民"罪加重懲治,併為邱以誠追回了欠款。

總體來說,古代對於欠債不還的"老賴",主要的處罰方式有刑罰、監禁和"父債子償"等方式,貫穿始終的是儒教與法家思想,也是可以被我們現代法律借鑑的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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