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墜樓酒友判賠,醉酒傷人傷感情。對於酒局,大家都不陌生。酒局背後的風險,大家也略有耳聞,包括不能故意灌酒、需對醉酒者安全護送及酒後駕車需及時勸阻等,這一切,也可稱為共同飲酒人安全保障的注意附隨義務。那麼,這種附隨義務的邊界又在哪裡?綿陽平武發生的這起飲酒引發的索賠案例值得警醒。
5個同事、朋友相聚喝酒,酒後3人回家,另外兩個處於醉酒狀態的人住進了賓館,凌晨時分,一人從賓館墜樓,受傷嚴重。為此,傷者起訴4個酒友索賠。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平武縣法院判決,回家的3人不用擔責,而一同住賓館的酒友則需承擔40%責任,賠償35萬餘元。
聚會墜樓酒友判賠 醉酒傷人傷感情
同事聚會 一人酒後墜樓致殘
2013年8月26日下午4時40分左右,平武縣某單位職工葉康邀約同事申武等5人聚會吃飯。飯後,申武請葉康等人到酒吧唱歌,請崔宇、吳林、謝強到酒吧喝酒。
唱歌喝酒結束後,已是晚上10時左右,申武又請大家吃燒烤,並互敬啤酒。凌晨零時許,5人在燒烤攤分手後,吳林、謝強、申武各自回家。
次日凌晨1時30分許,崔宇與葉康一同到某酒店5樓房間。約半小時後,轄區派出所接到酒店報警,稱有人墜樓。民警到酒店後,發現葉康躺在地上,傷勢嚴重。民警到達5樓房間,發現崔宇在靠衛生間的床上熟睡。
經多家醫院治療的葉康,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結論為骨折被評定Ⅴ級殘,胸椎骨折被評定為Ⅸ級殘,左足踝損傷被評定為Ⅹ級殘,右足骨折被評定為Ⅹ級殘。
傷者起訴 索賠123萬餘元
葉康在住院期間以及傷殘結論出來後,就賠償一事多次與當晚參與聚會的同事協商,但一直未果。2014年11月,葉康將當晚一起喝酒的4個同事和酒店訴至平武縣法院。
葉康稱,當晚燒烤結束後,自己已處於高度醉酒狀態,辨識危險和控制能力的意識產生了嚴重障礙。被告崔宇、申武、謝強、吳林四人未將自己安全送回家,也未通知自己的家人,而是由被告崔宇獨自將自己帶至完全陌生且具有一定危險環境的酒店5樓房間,並放任不管,四被告均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事故的起因;作為公共服務場所,該酒店未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葉康要求法院判決崔宇等4被告和酒店給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23.8萬元。目前不能預計的後期治療費,待發生後再另行追償。
被告崔宇辯稱,事故發生時,自己也在醉酒狀態,而原告對自己行為有控制力。共同飲酒要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原告本人是喝酒的發起人,進入酒店是原告自己的行為,被告沒有強迫。
其他三被告辯稱,喝完酒他們就回家了,對酒後發生的事故不存在法律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酒店方辯稱,起訴酒店沒有法律依據,酒店不是飲酒的發起者。
法院判決 一被告賠35萬元
近日,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證據,確定原告葉康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8.4萬餘元。
法院認為,原告葉康與被告崔宇進入某酒店後,雖已處於醉酒狀態,但並未完全神志不清,結合公安刑事偵查材料所證實的情況,葉康對墜落受傷應有較大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崔宇的賠償責任。被告申武等3人對原告葉康的損傷無過錯,3人共計已經給付的1.9萬元屬於補償性質,符合民法公平原則。根據《侵權法》,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崔宇賠償原告葉康各項損失共計353717.4元,減去崔宇已給付的26.94萬元,餘下8.4萬餘元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
原告葉康與被告申武互請吃飯飲酒,謝強等參與屬“情誼行為”,一般情況下,該行為均出於增進彼此感情的良好動機,但該飲酒行為一旦損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則要審查在“情誼行為”中,各方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原告葉康與四被告在一起飲酒,葉康雖已醉酒,但從原、被告幾次飲酒的地點看,均處於安全場所,與原告發生傷害地點無直接聯絡,且葉康的家就在燒烤店附近,幾名被告各自回家也在情理中,因而被告申武等3人不應承擔合理注意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崔宇酒後與原告葉康一同去酒店,應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葉康入住某酒店,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酒店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在健康權糾紛案中不宜併案處理,原告葉康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