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房屋70年產權到期後再贖買?警惕“可持續收割” 2016.4.18日

  最近,溫州部分市民發現,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來,溫州在90年代初,出讓過一批只有20年期限的國有土地,現在已經到了20年大限,要想再轉手,還得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價格接近房價三分之一”。這則訊息引發了巨大爭議,很多居民擔心這樣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畢竟“房子產權到期後怎麼辦”一直沒有答案。

  《物權法》雖然說了“自動續期”,但並不等於“無償續期”

  談房屋產權,首先需要普及一下基本概念。所謂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前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保護,永久屬於你。而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限制的,一般為40、50、70年。

  土地使用權滿70年後,房屋如何處置,每個人都很關心

  這次溫州房屋產權過期事件發生後,不少人搬出了《物權法》,說根據《物權法》可以證明再續費是無法可依的,事實真的如此嗎?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問題出在了“自動”這個詞。按照我們對中文的理解,“自動”往往含有“不加附加條件”、“自發”的意思。所以很多人把“自動續期”理解成“無償續期”。著名學者秋風就認為,“自動續期”的意思就是“自動無償”續期。

  但法律條款不能拿來做詞義辨析題,《物權法》是有釋法的。《物權法》條文釋義,在具體解釋第149條時,明確提出“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採用自動續期的方式,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這就很明顯了,《物權法》並沒有趟渾水,它把要不要續費的問題,踢給了國務院。為什麼要這麼做呢?著名的民法學家孫憲忠,當年參與了《物權法》的制定。他回憶說,對於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的問題,當時就有很大的爭議。因此,《物權法》149條進行了模糊處理。

  皮球踢給國務院後,至今也沒有相關法規出臺

  按理說,國務院作為行政法規的立法主體,在07年《物權法》出臺後,面對如此重大的民生問題,應該抓緊制定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

  本來覺得“70年產權”離我們很遠,房子都塌了吧?不塌也拆了吧?沒拆,人也死了吧?萬萬沒想到,這一問題已經擺在眼前。在深圳、青島,都發生了和溫州類似的事例。

  在深圳羅湖的國際商業大廈,同一幢樓有20、30、40、50年等四種年限不一的房產證,最早的在2001年就已經到期。而根據《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土地期滿,可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35%補繳續期。於是,國商大廈的大部分業主,都透過這種補繳的方式,將產權延期。

  在沒有國務院出臺上位法的情況下,上海、深圳這兩個一線城市,均出臺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產權到期後,續費不是無償的。

  為什麼地方政府就敢這麼硬氣呢?他們的保護傘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的表述,明顯就是支援“續費不免費”,請看下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之規定

  且不說這部法律是1994年出臺,和07年《物權法》中“自動續期”的表態牴觸,單看這部法律,由於沒有細則,也很難執行。比如,雖然說了“按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是,應該支付多少,按照什麼標準呢?

  既然沒有標準,那就地方政府自己隨意了。深圳、青島續期收費的標準,是當地的“公告基準地價”,一般不過幾百塊、上千塊;而溫州執行的是“市場評估地價”,續期費用遠超深圳、青島,所以可能出現“房價三分之一用於續費”這種情況。

  歸根結底一句話,上位法缺失,下位法制定和執行必然隨意。

  如果真的要收一大筆錢,這種“可持續收割”不可接受

  由於溫州市政府飽受輿情困擾,昨天,有關部門負責人出來回應媒體,“你們誤讀了,目前只是一種討論性的看法,並不是結論。”

  這很像當初瀋陽鼓勵大學生0首付買房,激起滔天反對後,趕緊闢謠“還在討論,尚不成熟”。如果我們陰謀論一點,地方政府當然想要這筆續費鉅款。

  許正中教授曾分析,很多地方政府早已做好了“一房四吃”的準備,一吃土地出讓金,二吃轉讓住房所得20%的個稅,三吃房地產稅,四吃遺產稅。

  現在看來,有“一房5吃”的可能。根據財政部剛剛公佈的資料,我國去年土地出讓收入3.4萬億,同比下降21.6%。之所以下降二成,固然有土地市場需求不足、政府限制土地入市等原因,但城市土地不是無限的,在地方政府坐吃山空的將來,一定會想辦法找補這塊的空缺。

  如果他們的算盤真是這樣打的,這就叫做“可持續收割”。有人說,這是把居民的口袋當成韭菜了,割完一茬還有一茬。由於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使在個人已經繳納一大筆土地使用金的情況下,續費模式也可以無窮無盡地延續下去。

  如果這筆續費金額太大,首先面臨的是法律困境。據法律界人士分析,建設用地使用權,政府已經通過出讓的方式設定給開發商,開發商又轉讓給業主,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設定過一次權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到期後自動延期,這意味著權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設定,只需要續期而已。因此,續期收費的標準不能按照重新設定權利的標準來收取,應該低很多。

  另外,如果續費金額龐大,顯然會影響中國樓市。房產,一直作為居民最重要的投資渠道,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大家認為它的保值性很好。但是,現在如果考慮進“產權到期續費”這個因素,那麼房產的折舊速度將大大超過從前。所以,現在有些專家說“房產的價值,就是土地的價值,買二手房之前,要看清楚土地使用權還剩下多少年。”

  房地產稅可以作為替代,但它和土地出讓金只能二選其一

  作為一個明顯的解決方案,房地產稅這次又被提上議事日程。但是檢視以往的政策吹風,這並不是一件可以讓人寬心的事。

  在土地出讓金已經支付的前提下,如果要徵收房產稅,涉嫌雙重徵收。但是,很多專家都回應過這種質疑,他們並不這麼認為。比如著名財稅專家賈康認為,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並行不悖。理由是:“房地產稅是另外一個渠道上,政治權力為背景帶有強制力的徵收。地租是經濟上面的範疇,誰拿到了終極所有權,以土地終極所有權為經濟依據去徵收地租。”

  這句話解釋一下就是:租是租,稅是稅,來自兩種不同的權力邏輯。

  房產稅的徵收,不應該倉促出臺,要想清楚和“土地出讓金”之間的關係

  還有專家認為:“顯而易見,房產稅與土地出讓金在性質、功能及收取標準上都不同,二者相互之間不存在零和博弈非此即彼的替代關係。”

  可以清晰地發現,這些專家之所以持“租是租,稅是稅”這個觀點,完全是因為站在收稅者的立場上,而沒有顧及到民眾實際承受的負擔。

  結語產權到期如何處理,涉及到所有人最關切的重大問題,這個問題地方解決不了,需要頂層制度設計。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3265 字。

轉載請註明: 今日話題:房屋70年產權到期後再贖買?警惕“可持續收割” 2016.4.18日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