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規範執法、打造“服務型警察”,警隊不吃虧
最近一段時間,關於警察規範化執法的問題,有頗多討論,共識基本形成。但我們不妨考查一下事件另一方——警隊自身,規範化執法為什麼對他們也有利並且勢在必行?
要點速讀1警察規範化執法,不僅對民眾有利,對警隊自己也有好處,這是自我保護的好辦法。2現代社會,警察的職能除了執法外,更大層面來自“服務”,“服務型警察”才是順應時代潮流的。警察規範執法是雙贏,警隊內部同樣受益匪淺
如果一個社會,警察執法總體來看是規範化的,對民眾而言,好處自不待言:由於警方的行為,始終處在預期內,警權可受到限制,民眾可免於恐懼。
但這只是好處的一面。另一面,對警隊自身,規範化執法同樣利大於弊。就以這次“警察盤問兩女孩”事件為例,最終落得一個當事警察停職、局長道歉的局面,起因僅僅是因為執法過程中很尋常的身份核驗問題。
關於警方執法時,要不要出示警官證,可不可以查你身份證,這其實是一個很老舊的話題。可直到今天,仍有很多人,甚至很多專業人士認為,“穿著制式警服不用出示警官證”。比如微博上一個檢察官認為,著裝即代表賦權,如果糾纏於此,警察自然會認為你在挑釁。
這一問題,沒有爭議。具體的法律條款這裡就不列了,明確告訴大家幾個結論:1、公民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的義務;2、警方查驗公民身份證,需要有特殊的情境。在街上逛街的兩個女孩,不屬於這些情況中的任何一種;3、警方除了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處置重大、緊急警情這種情況,都應主動出示證件。
有人說,不要裝,穿著制服的警察出示了證件,你就能看出來是真的還是假的?這裡面存在的誤區,正是規範化執法的意義:警方主動出示證件,體現的是程式價值,而非實體價值,是表現一種雙方均存在制衡對方的權力。
為什麼公安部三番五次地強調一定要規範化執法?因為公安部也想保護自己的警察。規範化執法對警隊最大的好處是,只要你按照規範來,就可以免責。在某些事件中,本身不存在任何利益問題,規範化執法,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另外,長期不規範執法,會使得一些警察動作變形嚴重,其行為甚至超過“不規範”之範疇,有涉嫌違法犯罪之風險。
可以發現,最近這幾年,每當警民對立事件發生後,警隊內部怨言載道,直言警察不好做。這些不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抱怨警員不足,工作壓力太大;第二,感慨中國警察沒有執法權威。
上述第二點,很難得到警隊之外群體的認同,甚至可以說背後有極大的認知撕裂。警察如果缺少執法權威,首先是因為執法公信力的喪失。像不佩戴執法記錄儀、隨意搜查盤問、暴力逼供、超期羈押等不規範執法行為,都在一次次重創公信力。而規範化執法,是執法公信力重建之根本。
美國警察執法過程中有嚴格的執法規範,並不像大家想象中那麼“勇猛”
國內警察常常羨慕美國警察的威權,尤其是“敢於開槍”。且不說這根本不是事實,即便是事實,也建立在美國民間有幾億把槍支,兩國警察執法時面對的威脅不可同日而語的基礎上。況且,美國警察執法過程中有非常細緻的執法規範和標準規程。舉一個例子,美國警察攔截檢查車輛時,應將攔截地點和被攔截車輛的車型、顏色和牌照號碼告知指揮中心(登記備案制度),如果攔截髮生在夜晚,警察必須使用交通警示燈和探照燈,並且探照燈應當對準嫌疑車輛的後視鏡。
社會在變,警察的管理職能也應跟著變
社會在變,警察自己的業務範圍也發生了巨大的轉變。19世紀,美國大城市迅速發展,由此帶來了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移民使得城市人口空前膨脹,工業化又加大了貧富差距,因此才誕生了美國的現代警察制度。在彼時,警察的職能,最主要的就是維護治安,增加公眾安全感。
但是,在1976年至1978年間,美國警察服務研究課題組(Police Service Study)在紐約州60個社群進行了調研,想看看平日裡警察都在幹什麼。研究顯示,警察的大部分時間是向公眾提供服務。在維護治安是警察的首要工作時,執法手段側重於“有效”;在服務民眾變成警察的首要工作後,執法手段自然應該轉變成“親民”。
中國的情況非常類似。社會治安狀況普遍不好時,在1983年至1987年間開展的嚴重踐踏法治的“嚴打”,在當時都可被接受,這可就不是“執法不規範”的問題了,公安、檢察、法院三家公然合體,“可抓可不抓的,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
1980年,公安部在杭州開了一個會,定調刑偵與基層工作分開,破案工作歸刑偵部門,基礎工作歸派出所。這就意味著,作為國家暴力的末梢,基層派出所主要是作為國家權力與社群對接的組織,其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服務社群居民。但由於“嚴打”來臨,這一方針發生根本逆轉,基層派出所也完全參與到“打擊犯罪”中。
“嚴打”這種所謂“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讓基層派出所也廣泛參與到“打擊犯罪”中去,模糊了定位
這一政策的貽害,正在逐漸顯露出來。派出所多和社群居民接觸,而社群居民絕大多數都不是違法犯罪嫌疑人,但警察的執法態度,已經很難再扭轉。雖然在04年,公安部再一次提出,中國治安政策要從“國家中心”向“社群中心”轉變,“民警應透過各種途徑多參與社群事務”。但結果是,對於服務居民的日常性工作(如腳踏車、手機被偷),警隊的興趣並不大;在日常執法活動中,也更願意彰顯自己是“暴力機器”這一面。
如果警隊沒有及時轉型,日後將承受更多痛苦
不知大家發現沒有,在2007年以前,國內幾乎所有的物業公司,都叫做“物業管理公司”。基於“管理”之名,出現什麼么蛾子都在意料之中。07年出臺的《物權法》注意到了這一情況,強調管理的職能,只能屬於業主大會。在這之後,所有的“物業管理公司”都改名成“物業服務企業”。
由“管理”變成“服務”,這才叫找準了自己的定位。一個由業主花錢僱傭,來服務整個小區居民的企業,怎麼好意思打著“管理”之名?
舉這個例子,不是說警察和物業公司的性質一樣。警察具有執法權,這一點是不容否認的。但基於整個警察業務範圍的變化,在執法之外,是時候真正考慮打造“服務型警察”的可能了。
“服務型警察”這一概念,其實在09年時就被我國公安學術界提出過,但反響並不大,不僅在警隊內部被嗤之以鼻,不少民眾也不支援。有人說,你拿納稅人的錢,讓警察幫你扛煤氣瓶到6樓?有人說,打造“服務型警察”,是不是以後西瓜不甜警察也要來管一管?
“服務型警察”並非要求警察一定要去做社工,而是應改變“自己是權力主體,他人是義務主體”的慣性思維
這些低階的誤解本身不值一駁。那我們所說的“服務型警察”到底是指什麼呢?和“服務型警察”相對應的,是“管理型警察”,“管理型警察”警察的最大特點是“自己是權力主體,他人是義務主體”。我做任何事,你都得配合我,你不配合我,就是冒犯我,我就要對你動手。這其實正是學者吳思提出的“合法迫害權”。
從目前的局面來看,警隊如果不及時從“管理型警察”轉變成“服務型警察”,會面臨明顯的不適應。
這個不適應是指,隨著公民意識愈發覺醒(以前很少有人要檢視警方證件),媒體(更多是自媒體)監督方式愈發多樣,因為警察執法不規範而帶來的糾紛勢必增多——以前這類事件並不是沒有,要麼是沒當一回事,要麼是沒被發現並引入公共討論。
這種情況下,會把更多的警民對立事件拖入我們眼前,讓很多人驚呼一句:最近警察怎麼了?
所以,儘早規範化執法,並且側重於打造“服務型警察”,對警隊內部絕對是件好事。因為原本舒適的環境,正在變得越來越不舒適。同時,在各類公職中,警察是與公眾接觸最密切、最能讓公眾感受法治程序的職業。從這個角度來看,警方的執法方式轉變迫在眉睫,這是外部環境在逼著進步。
今年5月,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改領導小組會議上強調“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完善公安執法權力執行機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安執法規範化,這是放在第一個說的,因為沒有這個,其餘皆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