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毆打警察獲刑 判其徒刑6個月

  醉漢毆打警察獲刑,判其徒刑6個月。去年10月18日晚11時許,趙某在青山區冶金街夜宵攤點醉酒鬧事,無故將顧客餐桌掀翻,並導致李某、彭某的行動電話損壞。青山區公安分局巡邏大隊民警錢某、協警季某和陳某接到調警指令後,開著警車、身穿警服趕至上述地點,欲控制被告人趙某後將其帶離現場。趙某無視警察的警告和勸誡,對民警拳打腳踢,並毆打協警,導致兩名協警多處軟組織挫傷。青山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採取暴力手段,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判其徒刑6個月。

  醉漢毆打警察獲刑。趙某消夜時醉酒鬧事,打翻其他顧客的餐桌,並摔壞他們的手機。民警趕到後,趙某還毆打警察和協警。記者昨悉,青山區法院判決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半年

  去年10月18日晚11時許,趙某在青山區冶金街夜宵攤點醉酒鬧事,無故將顧客餐桌掀翻,並導致李某、彭某的行動電話損壞。青山區公安分局巡邏大隊民警錢某、協警季某和陳某接到調警指令後,開著警車、身穿警服趕至上述地點,欲控制被告人趙某後將其帶離現場。

  趙某無視警察的警告和勸誡,對民警拳打腳踢,並毆打協警,導致兩名協警多處軟組織挫傷。後來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兩名協警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青山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採取暴力手段,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案發後,趙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在審理過程中,自願認罪,均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故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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