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並軌細則 背後真相是這樣令人震驚

  養老金並軌細則,背後真相是這樣令人震驚。部分省公佈養老金並軌細則 ,2016養老金並軌最新方案。最近很多的機關事業單位持續推進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導致了現在的養老金“並軌”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

  近日,安徽省印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人群、繳費基數、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等都作出詳細規定。

  其中,對於養老金的徵繳基數,安徽省指出,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而在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的個人繳費基數中,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也被納入。此前,廣東省釋出《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對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具體辦理細則進行規範。《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別採訪了某東部和西部省份的公務員並瞭解到,工資和津貼等已經納入養老金繳費基數中,但是年終獎並未納入進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恐怕仍存在難題。中金網9月19日

  年終獎金未來擬納入徵繳基數

  從2015年開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免費養老的時代正逐步成為歷史。去年初,《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正式印發,提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在上述檔案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隨後,按照國務院部署,各省市相繼出臺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範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在此基礎上,近期一些地區進一步細化了“養老金並軌”實施的相關政策規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臺《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參保範圍、養老保險費徵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待遇支付等作了細化。安徽省規定,機關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之和。同時,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除了安徽外,今年9月,廣東省公佈《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在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表填表說明中指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記者梳理發現,浙江、山西、雲南、遼寧、黑龍江、廣西等省份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中。

  養老金的並軌必要性

  (一)從根本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精神不相符。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按照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享受國家和社會的養老保障的權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現行退休雙軌制卻對不同部門的退休人員執行不同制度、不同標準,給予差別化待遇,退休金收入差距十分懸殊,明顯侵犯了養老公平權。特別是由於實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造成明顯的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狀況,這些都是有違憲法精神的。

  (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全面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是相違背的。全面小康社會是要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是要讓億萬人民群眾普遍受惠,共同富裕,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而貧富差距過大已經是目前我國社會出現的重要問題之一,基尼係數早已接近0.5,遠超0.4的國際警戒線。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就必須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養老保險制度,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使越拉越大的收入差距逐步縮小。

  (三)退休養老金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原則和社會穩定。雙軌制破壞了按勞分配的平等分配權。造成貢獻相同而收入懸殊的局面。其實質不是按勞分配,而是按部門分配,按等級分配。在這種制度下,自己掏腰包“買保險”的企業職工相對只得到很低的退休金,而“分文不掏”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卻得到高於前者幾倍的退休金。企業職工作為國家物質財富的直接生產者、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創造者,他們的退休金卻處於相對偏低的水平,這顯然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

  (四)退休養老金雙軌制不利於全社會人才的最佳化配置。退休養老金雙軌制阻礙全社會人才的最佳化配置。其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造成全社會的人才傾向於退休福利非常好的機關事業單位,這就出現了在公務員考試中“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慘烈場面,每年報考公務員考試的人數屢創新高,而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卻找不到其緊缺的人才。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作為兩個並行的沒有聯絡的軌道,人才很難在相互之間進行流動,這就導致了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要麼呆在機關事業單位,要麼為了進企業放棄以前的積累從零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養老金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合理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強制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制度。儘管國務院連續8年給企業退休職工增加養老金,但是如果不解決“養老金雙軌制”這個根本問題,那就會導致許多企業退休職工長期生活在貧困底線。據瞭解,一位擁有40多年工齡、享受政府津貼的專家級人才,退休後養老金卻是他在政府機關退休的大學同學的四分之一。這就導致年輕人工作的積極性降低,引發社會效率低下,社會生產力水平降低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現在的問題實質不是理論爭論,而是利益調整。關鍵不是“提辦法”,而是“下決心”。

  (二)建立多元養老機制,大力加強社會基本養老。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多元養老機制。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的成分也可以進一步細化。在這一點上,荷蘭經驗值得借鑑。

  (三)改革我國現行退休制度,適時提高法定退休年齡。養老金的問題不是孤立的問題,它反映出退休制度甚至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不足,而適度改革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則很有必要。這一點,可以向歐洲許多國家學習。法國、德國的退休年齡都從65歲提高到67歲,在很大程度上都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我國也應該適時提高退休年齡。有研究表明,中國目前的退休年齡如果各提高5歲的話,當前退休人口會減少1000萬,在支付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養老金的支出可以減少1/3。另外,國家還可以建立彈性退休制度。

  (四)穩步推進養老金入市,透過多元投資提高養老金保值增值能力。隨著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壓力日益增大,單純地依靠財政投入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已經捉襟見肘,因此透過多種投資渠道積極穩妥地增加養老金的資金源十分必要。這也是世界各國對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普遍做法。據2010年社保基金年度報告顯示,2010年社保基金逆市取得4.23%的投資收益率成立以來十年間,社保基金年均投資收益率高達9.17%。養老金如果能夠穩步入市,既可以實現自身的保值增值,又可以提振股市信心,促進市場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2016最新公務員養老金並軌方案

  "中人"將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過渡性養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相對於"新人"(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和"老人"(本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的待遇如何過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對此,各地實施辦法均明確提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不過,對於過渡性養老金的具體計發等問題,一些地區尚未給出具體過渡辦法,未來或將另行制定。

  事實上,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相關政策也作出了過渡期的安排,對改革中的"中人",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過渡性養老金。目前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於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對此,專家表示,通俗來講,"中人"退休後待遇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並軌時職工的年齡越大,在其實際領到的退休金中,基本養老金佔到的比例就越小,過渡性養老金佔到的比例就越大。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認為,過渡期結束後,"中人"養老待遇會因人而異,但是差距不會太大。因為到時候不僅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了一定的繳費積累,而且養老金還隨著待遇調整機制會不斷上調,再加上累積的職業年金,幾項相加之後的養老金絕對額可能還會增加。

  多地設立10年過渡期"保低限高"

  對於過渡期的時間究竟有多長的問題,多地在實施辦發中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並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北京市提出,過渡期內,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未來隨著改革推進,各類人群的養老待遇也將平穩過渡。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表示,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與職務職級關聯較大,今後新人退休待遇更多地會與工資水平、基金運營等因素髮生關聯,制度公平的實現將為以後進一步消除待遇差距提供可能性,併為最終實現養老金待遇公平化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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