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老太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 單車事故同比增加八成
深圳有共享單車使用者被禁騎一週。
在深共享單車企業需成立專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小組。
昨日,深圳交警公佈了上週四發生的一起涉及共享單車的死亡交通事故,一名68歲的女士騎行共享單車被撞身亡。據統計,深圳今年腳踏車事故同比上升八成。隨著共享單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深圳與共享單車企業也在加強善後工作。深圳交警相關負責人高皓昨日表示,為加強涉及共享單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深圳交警與共享車企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聯動機制。今後在深共享單車企業都要成立專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負責跟進涉本企業車輛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工作,並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案例:
騎共享單車
穿機動車道
68歲老婦被撞亡
本月3日傍晚,一名68歲老婦騎行共享單車被撞身亡。深圳交警交通處事故科民警趙繼德昨日介紹,事故發生在8月3日17時51分許,當時天下著小雨,能見度不到200米,正是交通事故易發的時候。劉某駕駛小轎車沿南山區濱海大道西往東方向行駛,當行至後海濱立交橋路段時,小轎車車頭正好撞向了劉女士。劉女士當時正騎著ofo共享單車橫穿機動車道,事故發生後,小轎車和共享單車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讓人難過的是,68歲的劉女士當場死亡。
趙繼德說,案發現場位於濱海大道西往東方向後海濱立交橋路段,道路型別為城市快速幹道,道路施工路段,西往東方向主幹道右側車道封閉施工,限速50公里/小時,路口標識標線完好,無交通訊號燈控制,道路中間綠化帶隔離,路面完好,是瀝青路面。
趙繼德說,經過初步調查,案發地點為標識標線控制道路,劉女士騎腳踏車進入機動車道內並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橫穿機動車道。此外,劉某駕駛的小轎車,遇到情況未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
8月2日傍晚7時許,西安市西三環輔道,楊某和其同伴分別騎著共享單車行駛,當她們由北向南行駛至西三環與魚鬥路丁字路口時,一輛渣土車行駛至丁字路口準備右轉彎,結果將一輛共享單車撞倒,導致22歲的楊某倒地受傷,隨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42歲的渣土車司機杜某已被西安高新交警部門控制,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對此,交警提醒,隨著共享單車的大量出現,廣大市民在使用和騎行過程中務必注意安全。
華商記者 李小博 實習生 楊苑
編輯:華商報供稿
(2017-08-03)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位11歲的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逆行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目前此案已正式進入司法程式。
7月19日,死者父母追加ofo為被告方,連同其他三方被告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
至此,此案有四方被告,分別是:
被告一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 肇事客車司機
被告三 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
被告四 保險公司
案件引發社會爭議,其中最大的焦點在於ofo公司對於11歲男孩之死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ofo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以下三點:
一、法律是否對此等營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
二、ofo公司是否有過錯;
三、死亡發生的原因是否與ofo公司有關。
1、法律是否對此等營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中僅僅對職務侵權、高危作業致害、缺陷產品致害、汙染環境致害、動物飼養致害等五種情況規定了無過錯責任。
此次事故中,ofo公司的運營不屬於五種無過錯責任之列,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可能能扯上邊的是【缺陷產品致害】這一點,這個重大缺陷,社會大眾直指ofo的機械鎖。
ofo早期投放的車車輛都是機械鎖,每一輛車的密碼都是固定的,如果上一個使用的人在結束行程之後沒有將密碼打亂,那麼其他人直接按開鎖鍵就可以使用。
11歲孩子找到一輛共享單車,按開了密碼鎖進行使用,其行為並非屬於刑法上的偷盜行為,而是屬於偷開、偷騎行為。法律規定11歲的孩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負刑事責任,其偷開、偷騎行為法律不予追究。但很明顯,這種行為不屬於合法租借單車行為。
只有按照ofo公司規定的方式使用單車,才能視為跟ofo公司之間建立了法律合同關係,ofo公司才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和前提。
2、ofo公司是否有過錯?
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一定要理清各種相關的法律關係和責任。此案是由於家屬和孩子一連串違法行為導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小黃車車鎖的技術問題與孩子死亡無直接關係,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過錯。
即使認定ofo公司有某種輕微過失,但是由於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應該對本案的死亡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3、死亡發生的原因是否與ofo公司有關?
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該上海男孩未滿12週歲,騎著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客車駕駛員在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ofo公司對孩子的死因不負有直接責任,就如同有人到超市買了把刀捅死了人,受害者家屬能起訴超市嗎?超市能賠嗎?
如果事故發生與ofo單車的質量有關,比如剎車失靈,則可能被認定存在因果關係,ofo公司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此外,本案高達878萬的索賠金額也引起爭議,這費用合理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17年上海市人身損害賠償內容:
騎乘共享單車出事故,如何正確維權?
涉及共享單車的交通事故也頻見報端,越來越多的使用者意識到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那麼,騎乘共享單車出事故,使用者如何起訴維權?
如果你騎乘共享單車出事故,起訴索賠有一個基本前提——“你是共享單車的消費者”,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按照ofo公司規定的方式開鎖和使用,否則只是盜用者而非消費者。
此外,你還需要證明事故的發生跟單車本身存在因果關係。
律師建議,發生事故後,不要擅自離開現場,及時報警固定證據。另外事發路段有監控的,及時調取、複製監控。自己有手機的,也可以及時拍攝影片、照片,並對單車進行封存,以便日後產生糾紛時進行司法鑑定。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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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燕
今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最近,死者父母將共享單車提供方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在這起事件中,男孩在沒有透過正當途徑獲取密碼的情況下使用了共享單車,有非法使用的嫌疑。但共享單車的提供方就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共享單車,是該公司向社會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應該考慮到投入社會後遇到的各種問題和情況。設定機械密碼鎖,不僅僅是要杜絕非法使用對該公司利益的侵害,也應該是對不適合騎腳踏車的孩子的一種有效隔離手段。11歲的男孩並非透過什麼有“技術含量”的手段打開了鎖,他只是在路邊尋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這說明鎖存在極大的漏洞。
之後發生的另一起悲劇再次證明了這一點。據河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訊息,今年6月18日,河南鄭州一名十二三歲的男孩,破解了ofo小黃車機械鎖的密碼,在下坡路騎行時由於車速過快摔倒身亡。
兩起悲劇的疊加,已經足以證明共享單車提供方的服務漏洞對社會的傷害。兩個孩子的死亡,共享單車提供方雖然不是主觀故意,但絕對難辭其咎,賠償是一方面,更為重要的,如男孩父母要求的那樣: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堵住這一可怕的漏洞,減少對孩子生命的威脅!
(2017-07-25)
2017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據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張黔林介紹,2017年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於當日13: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週歲,駕駛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2017年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及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定於8月24日開庭審理。7月19日,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調整了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週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腳踏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據該男孩父親回憶,當天和孩子一同騎車的另外3個孩子中,有2個上六年級、1個上五年級,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級。孩子8-9歲時便學會了腳踏車,家裡雖有一輛腳踏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孩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腳踏車必須年滿12週歲。就在男孩出事前3天,上海市質監局官網正式釋出《共享腳踏車》和《共享腳踏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規定,使用者年齡必須在12歲以上。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也明確要求實行使用者實名制註冊、使用,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為使用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
但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ofo當時普遍使用的機械鎖存在安全漏洞,使用者還車時並不需要上鎖,只需在App上點選“結束行程”即可;其次,即使還車上鎖,也會有不少使用者未將密碼打亂,一按即開;即使密碼被打亂,網路上也流傳共享單車聽聲解鎖秘訣,給未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留下安全隱患。
事實上,事發後的3月28日凌晨,ofo就曾釋出官方宣告,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範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ofo上海相關負責人事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今後新使用者認證時,平臺會遮蔽掉12歲以下使用者。對於車鎖易開啟的問題,ofo表示已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慧鎖,杜絕非法使用。
不過,今年6月18日,河南鄭州又發生一起未成年人騎小黃車摔倒身亡的事故。據報道,該男孩年齡為十二三歲,破解了小黃車機械鎖的密碼,在下坡路騎行時由於車速過快摔倒身亡,小黃車機械鎖漏洞再次引發關注。
在上海一案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以外,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使用者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開啟的鎖具。
原告律師張黔林表示,“此次訴訟,我們不僅是為受害人的死亡尋求民事賠償,更是一個公益訴訟。我們希望在共享單車已經成為城市交通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下,釐清平臺責任,推動政府監管,使類似悲劇不再重演。”
(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