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名譽損失、榮譽損失等為由,將某餐飲公司等起訴至法院索賠1000億元,雖經法院釋明,但仍堅持起訴。日前經過兩審法院裁定,該案不符合民訴法相關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老太稱被燈砸索賠1000億 天價索賠真是嚇哭了
今年5月,60多歲的高雋(化名)向法院起訴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省公安廳侵犯其人身權利。高女士訴稱,她於2014年10月8日下午4時許,行走在北京某快餐店的東單店樓下,向一小販打聽是否有公用電話時,從樓上猛砸下一個帶鐵蓋子罩的燈,從她的後腦、肩上猛滑下砸在抬起的右腳後跟上,頓時觸電般麻木。高女士認為,當時她看到從協和醫院方向飛馳而過的外地車牌白色麵包車標有藍色“公安”二字,因此罪魁禍首就是某省公安幹警所為。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訴人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賠償起訴人名譽損失、榮譽損失、人格損失、人權損失等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億元;判令被起訴人某省公安廳賠償起訴人名譽損失、榮譽損失等500億元。
訴訟中高女士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起訴人雖經法院釋明,仍堅持主張二被起訴人共賠償其各項損失1000億元,超出了基層法院級別管轄的範圍。一審法院裁定,對起訴人高女士的起訴不予受理。
高女士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並提交了3萬字的上訴狀。另據瞭解,高女士還因去年乘火車遭到某國旅集團相關人員等侮辱誹謗,於今年5月向北京另一基層法院起訴某國旅集團、鐵路客運段等侵權,要求賠償其名譽損失等共計1500億元人民幣。
一審法官曾對高女士釋明多次法律,並聯系高女士的親屬協助,但高女士堅持起訴,其親屬也表示她告狀多年,根本就勸不動。
日前,二審法院組成合議庭,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對高雋的起訴,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正確的。但是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說理部分欠妥,高雋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條件,關鍵點並不在於起訴所涉及的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標準,而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高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法官釋法 為何不予受理?
法官指出,按照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原告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此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四種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本案中,高女士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佐證其起訴的事實存在,故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
提天價索賠要交天價訴訟費
高女士提起天價訴訟,是否要繳納高額訴訟費?北京安衡律師事務所的潘澤河律師告訴記者,因為高女士提起的訴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用交納訴訟費。但如果該案交納訴訟費,一般人是不可能交得起的。
記者瞭解到,非財產案件中,侵害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涉及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因此,如損害賠償達到千億元,訴訟費就要交納5億元。
立案登記制不等於全部立案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葛磊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的相關規定,當場能夠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葛律師說,對當事人而言,法院如果認為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當場應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達到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的,法院可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葛律師認為,立案登記制度最大的變化是老百姓打官司變得更容易,避免了過去法院系統審查過嚴,敏感案件不立不裁,不及時立案,長期擱置案件等情形。但立案登記制度實施後,虛假、惡意訴訟等現象可能會存在,同時不考慮訴訟成本、濫用訴權問題依然有市場。當事人一有糾紛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無條件受理,稀奇古怪的訴訟不在少數,根本不考慮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對此應該加強對公眾的法律宣傳,或法院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懲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