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女大學生羅琬璐,上週六(29日)獨自到香港後與家人及同學失聯。據港媒報道,羅琬璐上週六在屯門時代廣場及屯門市廣場內,先後在三間店鋪偷走美容用品,約價值2400港元(人民幣約2000元),商店職員發現後立即報警。 當日下午,因涉嫌盜竊被捕,並已於7月31日下午在法院提堂。
另據香港媒體報道,羅某於7月31日被押到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控以三項店鋪盜竊罪,每項罪名判監禁10日,部分刑期一同執行,共囚14日。羅某現在於羅湖管懲教所服刑,稍後將會遣返回內地。
一位律師對金融界理財頻道表示,如果在大陸,由於盜竊數額較少,申請取保候審,就可以出來了,如果是慣偷,或者多次盜竊,才會定罪。但是,在香港,可能就比較嚴格一些。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千元至3千元以上;情節嚴重的(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盜竊價值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