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或廢除 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

  嫖宿幼女罪或廢除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據《新京報》報道,下週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記者自訊息人士處獲悉,這次審議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強姦罪論處。

  爭議焦點:嫖幼與強姦哪個量刑更重?

嫖宿幼女罪或廢除 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

  知情人士對記者說,從司法實務角度考慮,廢除嫖宿幼女罪並沒有多大意義,“最近幾年,法院宣判中適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一般都是定為強姦罪”。

  這位人士稱,嫖宿幼女罪久一直沒有取消的另一個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哪一個量刑更重存有爭議。

  強姦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嫖宿幼女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一些司法機關人員也認為嫖宿幼女罪重於強姦罪。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晨博今年3月就撰文提出,嫖宿幼女罪重於強姦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後者在一般情況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 強姦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輪姦、公共場所強姦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在司法實踐中,有加重情節的案子畢竟是少數,絕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強姦罪處罰要重。

  嫖幼罪給受害幼兒打上“賣淫女”標籤?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護幼女的權益。

  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歸入強姦罪,按強姦論處。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罪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嫖宿幼女罪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當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解釋稱:“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在其主編的《罪名指南》中稱,將嫖宿幼女以強姦論處,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立法技術上講,不太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

  對於上述立法初衷,專家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廢,不能光爭論法律問題,更要關注嫖宿幼女罪背後的社會問題。不少留守兒童不但身體受辱,頭上還頂著“賣淫”的帽子。

  不少專家也認為,嫖宿幼女罪其實是將幼女進行了“賣淫幼女”與“普通幼女”的分類,並對二者採取了不同的保護態度。對犯罪人適用嫖宿幼女罪,與之相對的幼女就被認為是娼妓。幼女被貼上“妓女”的標籤後,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在學校裡則往往遭到同學恥笑,既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正常學習。受此影響,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後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自暴自棄,反而真正走上了賣淫之路。

  上述訊息人士對記者表示,如果這次常委會廢除了嫖宿幼女罪,應該就是從這方面考量,怎樣更好地維護幼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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