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孩子的降生,都是上天賜予天使,是落入凡間的精靈,更是父母生命的延續。
他們的成長的點點滴滴是家長們人生的美好饋贈。
然而,總有一些罪惡之手以“無知”的名義伸向這些幼苗。
“我不知道這是觸犯法律的啊”
“他(她)又沒什麼損失,怎能說我侵犯她了呢”
“我只是不小心生氣過了頭”……
在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總能聽到犯罪嫌疑人說出這些相似的話,犯罪嫌疑人總會拿對法律的無知、未成年人的年齡的無知等等等等作為他們實施暴力的藉口,為自己開脫,當然,我們不排除有些犯罪真的是無心之過;有些呢,我只能說,你的套路太深,演的不錯~
那麼,哪些行為會因為您的“無知”而莫名其妙的侵犯未成年人從而構成犯罪呢?現在秀檢君就為你普及普及~
1”我看不出她的年齡,她早熟,她是自願的“
16歲的張某與12歲的小美透過網際網路相識,並發展成為男女朋友,二人見面,更是相見恨晚,自然而然的發生了性關係,後來張某在得知小美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與其發生關係。結果小美懷孕,小美父母到派出所報案,最後,張某因涉嫌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給哦,張某大呼冤枉“小美是自願的,怎麼就成為強姦了呢”
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也就說說只要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實施性侵害,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的,都是強姦罪,就算不清楚未成年人年齡為藉口,這些藉口統統都是不成立的~!!!
2”我的孩子,打死別人都管不著“
徐某教4歲多的孩子做作業,因孩子不會寫“5”和“8”,他就用手抽孩子臉。此後他又從掃帚上折下竹枝抽打,並用拖鞋和手抽打,孩子面部和前額撞到餐桌。當晚孩子沉沉睡去,次日搶救無效死亡。徐某獲刑七年半。
雖然是父母身上掉下來的肉,但是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同樣享有獨立個體的生命權,不是你的附屬品。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我只是給點營養費,為什麼會犯法“
陳某和張某結婚多年,卻無法生育,經人介紹以5萬元營養費帶回來一個3歲的小男孩小明,陳某和張某將小明視為掌上明珠,還供小明上了小學。在小明7歲的時候,公安局帶著小濤的親生父母找到了小明,並想帶回,陳某和張某不肯,認為小明是自己的,並發動身邊親戚阻止公安帶走小明,還把小濤藏起來,1年後才將孩子解救出來。
陳某和張某說,我們對孩子那麼好,而且我們還給的是營養費,我們不值得者孩子是被拐賣的,著呢沒會犯罪呢?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於陳某和張某理解的沒有虐待兒童不構成犯罪的問題,刑法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沒有虐待並不代表沒有犯罪,仍然要接受刑事處罰。
雖然進行收養被拐兒童,但是他們的親生父母卻天天沉浸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上,我們豈能將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還有那些教唆兒童犯罪,僱傭童工等等等等這些行為,我們的法律都有規定~~~~~
保護孩子,保護明天的未來,請各位擦亮眼睛,別再用無知來侵犯孩子的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