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爽約遭暴打拳打腳踢真相慘不忍睹!計程車網上接單,到達預約地點後,卻發現乘客又打了別的計程車,感到不滿的司機竟將乘客打傷。為此,乘客劉先生將司機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萬餘元。近日懷柔法院審結此案,認定雙方並不存在運輸合同關係,駁回了劉先生的全部訴求。
乘客爽約遭暴打 拳打腳踢真相慘不忍睹
據瞭解,2015年12月5日,劉先生透過打車軟體招攬計程車下班回家,不過劉先生的同事已叫來了其他出租,在出租車司機李某到達指定地點後,劉先生向李某表示要與同事搭乘其他出租車,並同意給予李某適當經濟補償。
不過李某不同意,並與劉先生髮生爭執後將其打成重傷,後經全力搶救,劉先生方才脫離生命危險。事後,劉先生一紙訴狀將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劉先生認為,他與出租公司間的運輸合同在李某接單後即成立並生效,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保證承運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現被告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出租公司則辨稱,是劉先生單方終止了承運合同,李某傷人的行為發生在承運合同終止之後,系李某的個人行為,不屬於司機職務行為的範圍,其造成的後果與出租公司無關。
懷柔法院廟城法庭審理後認為,李某的個人行為是原告致傷的直接原因,並非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導致原告受傷,原告要求被告出租公司承擔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