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眾鬥毆幫銷燬證據 兩罪並罰被判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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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周蔚)開車差點撞人,不僅不道歉,還將人打傷。後又追至醫院將被打者的朋友打傷。該男子宋某曾購買一輛二手車,沒有任何手續,朋友借去後交通肇事逃逸,宋某又幫朋友藏匿汽車銷燬證據。
10月25日上午,宋某與其同夥在北京門頭溝法院受審,最終因犯聚眾鬥毆罪、幫助毀滅證據罪,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圖為庭審現場。 門頭溝法院供圖
因發生衝突 半夜糾集人到醫院將人打傷
宋某和曹某是男女朋友關係,2017年4月10日,兩人開車行至門頭溝某村口時,與楊某的電動車差點相撞,宋某拿了一個棍子下車,與楊某發生衝突。楊某被宋某的棍子所傷,遂打電話叫來沈某。
大概過了三五分鐘,沈某騎摩托車來到村口,一下車就衝著宋某的眼睛給了一拳,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後沈某帶受傷的楊某到門頭溝醫院診治。
宋某心裡氣不過,就打電話叫人陪自己去醫院,看能不能堵到楊某和沈某。當時大約來了八九個人,後四五個人跟著宋某去醫院,包括宋某的女朋友曹某。一路上,曹某勸說宋某不要意氣用事,但宋某不聽。
大約是晚上十一點,宋某等人到了醫院門口,同行的胡某從自己車的副駕駛上拿出四根高爾夫球杆給宋某,宋某就讓曹某幫忙拿著。到醫院後,宋某等人不看病不掛號就開始找人,曹某在後面跟著,走到收費處時,曹某回頭認出沈某。故宋某、胡某夥同他人將沈某拖拽至醫院急診室外,並持高爾夫球杆對其進行毆打,邊打邊問對方是否是打了自己,對方回答是。
當時沈某被打到在地,沒有還手,宋某和胡某等人就回去了。沈某多處面部創口,累計長10.6cm,右側額骨、右側眶內壁、右側眶下壁骨折,右手食指、中指近節指骨骨折。經鑑定,沈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一級。故沈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購買無證汽車 出事後幫忙銷燬證據
事件發生後,5月17日,王某向宋某借車送老婆孩子,沒想到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撞人後,表示要將車扔掉,並承諾給宋某買輛新車。宋某叫上石某一起將車開到某地,並將車上的腳墊和王某兒子的鞋拿走,還擦了車。在回去的路上,王某將腳墊扔下山。
宋某供述,自己的車是在一修車的地方買的二手車,沒有車牌、交強險、行駛證等手續,當時花了七千塊錢。
5月26日,宋某到交通隊投案自首,胡某於6月2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曹某於6月19日在自己任教的幼兒園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胡某、曹某持械聚眾鬥毆,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被告人宋某幫助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責任,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曹某的刑事責任。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瞭解,被告人宋某2012年12月因犯搶奪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00元,2015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害人在本案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經調解解決,三被告人在家屬幫助下與沈某、楊某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三被告人共賠償沈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賠償楊某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兩罪並罰 被告人宋某獲刑五年六個月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因瑣事聚眾在公共場所持械毆打他人,被告人胡某、曹某積極參與,致一人輕傷一級,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宋某幫助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亦應依法懲處,並應與其所犯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
最後,被告人宋某犯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胡某犯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曹某犯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責任編輯: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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