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向公安機關申請400多萬元國賠 區域性申請被駁回

  近日開庭質證的念斌國家賠償案再起波瀾。念斌的代理律師稱,賠償義務機關市公安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鑑定,認為念斌並無傷殘,但法院在開庭前未通知念斌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也沒通知念斌的鑑定人到庭,“這導致了開庭質證只有對方專家發表意見,而我們沒專家出庭,沒法平等地反質證”。

  這是念斌的新一輪國家賠償申請。今年1月,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念斌申訴,念斌針對錯判法院的索賠程序已經終結,賠償數額止步於119萬元,但最高法稱可另向公安機關索賠。此番念斌新申請的國家賠償,即針對主管看守所的市兩級公安機關。念斌稱羈押期間遭違規使用警械導致傷殘,索賠412.85萬元。

  目前,念斌及代理律師已分別向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開庭,並要求通知此前的鑑定人出庭。法院暫未對這一申請作出回應。

  此前賠償不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

  念斌案平反已近3年。2006年7月,平潭澳前村發生村民中毒事件,被指是兇手的念斌此後8年4次被判死刑,又3次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14年8月,省高院終審宣告念斌無罪。

  念斌隨後踏上申請國家賠償之路。省兩級法院均決定賠償念斌119萬元,念斌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今年1月,最高法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中院對念斌的119萬元國家賠償。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119萬元僅為64萬元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包括念斌一直申請的醫療費、後續治療費,也不涵蓋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119萬元賠償確實難以解決實際困難。”念建蘭此前表示,這尚不夠償還上百萬元債務,更不用說念斌治療傷殘、恢復正常生活面臨的經濟壓力。

  對此,最高法在決定書中解釋,中院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權,而非生命健康權,故應支付的是人身自由賠償金,而非前述專案;念斌如認為看守所違法使用警械造成身體傷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主管該看守所的公安機關,而非中院。

  按照國家賠償法,如果念斌被確認侵犯了生命健康權,他才可申請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若造成殘疾,方可索賠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念建蘭認為,念斌的生命健康權顯然也受到了損害。她提供的司法鑑定報告顯示,念斌左下肢肌力下降、八級傷殘,且該狀況與“2006年至2014年期間被使用工字型手銬、腳鐐進行羈押”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該報告由代理念斌案的大禹律師事務所單方委託。

  2月17日,按照最高法決定書的建議,念斌以市公安局、平潭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向省高院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前述公安局為羈押念斌的兩個看守所的主管機關。

  念斌家屬稱法院未通知鑑定人出庭

  念斌此次向市兩級公安機關索賠412.85萬元,包括傷殘賠償金57.35萬元、醫療費17萬元、後續治療費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絕賠償的伸冤費用、誤工費等268.5萬元。

  5月26日,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鑑定報告。

  記者獲悉,警方專家輔助人出具的《關於念斌傷殘鑑定的專家輔助人意見》顯示,該專家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不宜進行傷病關係評定,此前念斌辯護律師單方委託的司法鑑定載明的一些症狀、結論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均可排除。

  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念斌是沒有傷殘的。這讓念斌的家屬沒法接受,此前,他們多次帶念斌赴各地求醫,有諸多診斷記錄。念建蘭稱,法官後來告訴律師,市公安局5月3日即遞交了專家輔助人出庭申請,但法院開庭前“一直沒告訴我們對方請了專家,也沒讓我們通知鑑定人出庭,搞了"突然襲擊"。

  念斌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開庭質證結束之後,念斌隨即找到了當初出具鑑定報告的鑑定人,鑑定人看了警方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之後,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不能成立。律師稱,若再次開庭,念斌一方的鑑定人均願出庭質證,在專業上做充分說明。

  “大部分律師只具有法律知識,不精通法醫學知識,無法對鑑定內容發表意見。”念建蘭強調,在唸斌一方的鑑定人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合議庭如果只聽一方專家的意見,難以對相關醫學專業問題做出準確的認定。

  在代理律師看來,不通知念斌一方的鑑定人,也有違反法律規定之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只有這樣,法院才能在程式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他說。

  目前,省高院未對念斌提出的再次開庭的申請作出回應。

  念斌申請再次開庭並請求鑑定人出庭

  截至發稿,關於念斌向市公安局的國家賠償申請,省高院尚未作出賠償決定。但針對平潭縣公安局的部分,省高院已決定予以駁回。

  省高院決定書載明,此前,針對念斌提出的平潭縣公安局的國家賠償申請,省公安廳已作出《刑事賠償複議申請告知書》,告知念斌應向該局上一級機關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申請複議。

  省高院認為,由於省公安廳並非平潭縣公安局的上一級機關,不屬法律規定的複議機關,該告知書不屬複議決定。因此,念斌在未依法經平潭縣公安局上一級機關複議及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

  “當時我們找省公安廳行政複議,是認為平潭縣公安局、市公安局構成共同侵權,這時是可以找他們的共同的上級機關進行復議的,這個沒有問題。”念斌的代理律師認為,省高院直接以程式性的理由,駁回了念斌其中一個國家賠償申請,而不考慮看守所到底有無違法使用警械、有無對念斌造成傷殘等實體問題,“這是不妥當的”。

  在唸建蘭看來,賠償不是念斌的唯一訴求。

  在唸斌平反9天后,有關部門再次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限制出入境。念斌的代理律師認為,念斌已被宣告無罪,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警方此舉有失妥當。這也被念家認為是阻礙念斌恢復正常生活的現狀之一。

  念斌的代理律師說,他們目前還在與有關部門交涉,要求省高院重新開庭,要求通知念斌一方的鑑定人出庭回應警方專家輔助人的質疑,以幫助合議庭認定念斌是否存在傷殘,以及傷殘與被使用警械之間的關係。

  本報6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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