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為餌 謝氏兄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1億
以高息為餌 謝氏兄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1億
溫州謝氏兄弟以高息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哥哥謝甲(化名)涉案近9億元,弟弟謝乙(化名)涉案3億餘元,後因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借款。近日,溫州平陽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謝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乙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責令二人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以高息為餌 謝氏兄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11億
謝氏兄弟是平陽縣人,均是高中文化,經商多年。兄弟倆經過努力打拼,不僅創辦了自己的公司,還在上海、溫州等地擁有商場、房產等產業。
2009年9、10月至2012年8月期間,他們經過共同協商,以青海省貴德縣旅遊、礦產專案需要墊資為理由,承諾以高息回報(年回報40%-60%),透過他人口口相傳方式,共同向83名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3億餘元。
此外,謝甲又以個人名義,同樣以青海省貴德縣旅遊、礦產專案等需要墊資為理由,答應以高息回報(年回報40%-60%),另外向其他41名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5億餘元,由此謝甲個人非法吸收存款近9億元。
上述資金除部分用於投資兄弟二人的經營專案及支付高利外,剩餘資金轉交謝甲處理,但由於資金鍊斷裂,最終二人無法償還借款。
案發後,被告人謝乙、謝甲分別於2013年8月30日、2013年11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之後,其家屬經多方努力,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甲結夥或單獨向社會不特定物件變相吸收存款,被告人謝乙結夥向社會不特定物件變相吸收存款,均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鉅額經濟損失而沒有退賠,均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鑑於二人犯罪後能自首,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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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開辦石材礦山和石材加工廠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130餘萬元。近日,由江西都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
經查,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高某為開辦石材礦山及石材加工廠或借新還舊,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廣泛地向社會公眾借款,借後無法償還,給出借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高某先後向徐某、桑某、黃某、袁某等十餘人借款,被告人共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1315000元,且無法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援。鑑於被告人高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