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小紅在毒友的教唆下,投放安定片麻醉自己同居男友實施搶劫,並在繩綁、頸勒等手段下致男友死亡。11月2日,記者獲悉,省高院終審維持了蘭州中院的一審判決:以搶劫罪一審判處李小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同案犯周明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5000元。2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4721.5元,承擔連帶責任。
女子籌毒資勒死男友 證據充分被判無期
案發:為籌毒資給男友投放安定藥
李小紅、周明均生於1968年,蘭州人。2013年8月22日下午,李小紅在蘭州市城關區自強溝的周明家中吸食毒品時,稱自己同居男友桑田的銀行卡里有幾萬元購房款,周明聽後教唆李小紅設法將該銀行卡偷來。當日,李小紅回到七里河區華林路的租住房屋,給桑田的飯內投放數片安定片,計劃將其迷暈後進行盜竊。然而桑田在食用後無明顯反應,李小紅未得逞。
次日上午,李小紅再次來到周明家吸食毒品,李小紅將投放安定片一事告訴周明,周明聽後暗示她應該加大藥量。當日下午,李小紅再次將安定片投進桑田的飯中,並將之前剩下的含有安定片的飯一併讓桑田吃下。之後,桑田回到臥室熟睡,李小紅趁機拿出繩子,捆綁住桑田的手腳,並用繩索勒住桑田頸部,桑田在掙扎中滾落至床下。李小紅拿著桑田裝有200元現金和多張銀行卡的錢包以及一塊價值1040元的手錶來到周明家,給周200元用於購買毒品。
8月24日凌晨,李小紅、周明拿著桑田的銀行卡,分別在城關區中山路兩家銀行的提款機取錢時未得逞。於是,李小紅返回桑田所在房屋,將捆綁桑田手腳的繩索解開,將人拖至客廳沙發上,擦拭桑田耳廓內的血跡時,發現他手腳已經冰涼。李小紅打電話向周明求助,周明讓其撥打120,急救人員抵達現場後告知李小紅已經死亡。李小紅撥打110報警,稱家中有人上吊自殺。經法醫檢驗,桑田繫頸部受勒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隨之,李小紅、周明相繼被警方抓獲。另查明,周明曾因販賣毒品獲刑。
判決:女友搶劫致人死亡獲無期
庭審中,李小紅供述,其與桑田、周明均為吸毒人員,自2012年起與桑田同居。因桑田分毒品很小氣,自己沒錢買毒品,就想著把他賣房的錢弄到手用於購買毒品吸食。2015年4月7日蘭州中院一審認為,李小紅、周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麻醉的手段強行佔有他人財物,行為構成搶劫罪,2人搶劫致人死亡,依法應予以嚴懲。李小紅向桑田飯中投放藥品,繩綁、頸勒桑田,劫取財物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周明為達到劫取桑田財物的目的,暗示李小紅加大藥物投放劑量,在搶劫犯罪中周明屬於搶劫共犯,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李小紅與被害人系同居關係,犯罪物件特定,其捆綁並繩勒被害人頸部,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在犯罪後雖撥打急救、報警電話,但在偵查階段曾謊稱被害人自縊身亡,企圖隱瞞其搶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實,隨後直至法庭審理中均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宣判後,周明提出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定,李小紅、周明共同搶劫被害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