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9月1日上午,一段警察執法時致一女子懷中孩子摔落的影片在網上流傳,引起輿論熱議。當日晚間,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該事件中民警為制止當事人無理糾纏而粗暴執法的行為是錯誤的,那這位警務人員的行為到底錯在哪兒?…[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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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警務人員沒有安撫好兒童,相反還直接順帶把兒童也摔倒在地,是典型的錯誤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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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快速回應並承認民警行為是錯誤的,值得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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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民擔心小朋友會成為違法犯罪的“金鐘罩鐵布衫”,這是典型的“滑坡謬論”。
違停女子被撂倒,懷中孩子墜地,當事民警處置失當
在網傳的影片中,一名抱著小孩的女性與民警發生爭執。影片中的警察對抱娃女子執法時,將其摔倒在地,女子懷中的孩子也隨著女子倒地而摔落在地。該女子頭部受傷,孩子著地後,一直哭喊,引來多位路人圍觀。
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釋出通告稱,9月1日10時30分許,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帶領輔警在九杜路淶坊路附近開展違法停車整治時,遭一名違停女性車主暴力阻撓,民警在控制該女子過程中未顧及其手中懷抱兒童的安全,致使女子與兒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將該女子與兒童送醫檢查。此事發生後,松江警方高度重視,涉事民警當即被停止執行職務並接受警務督察部門調查。另據媒體報道,被摔孩子沒有什麼大礙。
起碼從現在的情況看,這位民警處置有過當的地方。
為什麼說當事民警處置失當?
說當事民警處置失當,是有條例可循的。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三條規定,公安民警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儘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
該《規程》第二十條還規定,公安民警徒手製止,應當以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除非必要,應當避免直接擊打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
事件影片截圖
警察執法無可厚非,面臨阻撓執法的情況,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控制也能理解,但是還是要合乎相關條例和規定。
從影片中不難看出,兩名警察面對一位抱著孩子的女子,是有足夠的能力將推搡警察的女子隔離開並制服的。但在這種情況下還是選擇了“絆摔”的方式,這就是無視女子懷中孩子的安全了。
並且,在2016年7月,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範執法影片演示培訓會,並且釋出《公安機關規範執法影片演示片》,演示片中提到,查處路面交通違法時,遇有違法者帶有隨行兒童的,民警要先對兒童進行安撫。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常見阻礙和妨害交通民警執行職務行為現場處置規程》對此也有詳細規定:當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場時,應確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溫言安撫,避免其驚嚇跑動造成交通意外。
如果僅僅是女子一人,在面對推搡行為時,口頭警告無效後可以使用強制手段,但是女子手中還有幼童就是完全另外一回事了。面對這種情形,民警應當保持克制,必須確保幼童安全。而上海松江的這位民警不僅沒有安撫好兒童,相反還直接順帶把兒童也摔倒在地,是典型的錯誤執法。
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副教授陳越峰就認為,不能由當事人違法就推匯出警察可以採取任何反制措施而不考慮後果,也不能由當事人違法就可以反證執法就必然合法。公權力的行使,要依法。
涉事民警行為違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
為什麼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不能想撂倒誰就撂倒誰,相反還要受到很多條例和規程的限制?這與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有關。
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由德國首創,其源於19世紀德國的警察法學,由德國行政法學者託・邁爾首先提出,他主張“警察權力不可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在若干適合實現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須選擇使用對相關當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失最小的方式,即行為方式必須具有必要性。即為了達到法定的行政目的, 該項措施是給當事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換句話說, 已經沒有任何其它的能給當事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來取代該項措施了。
德國行政法學家弗萊納在《德國行政法體系》中指出的“不可用大炮打小鳥”和中國的俗語“殺雞焉用宰牛刀”,都恰如其分地表達了警察行使權力的限度。
《新京報》採訪的一位南京資深一線警官就稱,從目前影片內容看,若涉事女子對執勤民警安全未構成顯著威脅,則不應採取徒手強制措施。
許多國家都對於行政強制執行予以法律規定,甚至明確列入了比例原則的要求。如西班牙《行政程式法》第96條規定:“如有多種可以接受的執行手段,則應選擇其中對個人自由限制較少的一種。”德國《聯邦行政強制執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方法必須與其目的相適應,並且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當事人和公眾的損害。”
中國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比例原則的因素已經開始出現。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4 條規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這是個極端事件,個別警務人員應該提高執法水平
理想的狀態下,涉事民警應當口頭警告並保持克制。即使要採取強制措施,就像前文說的,兩名警察制服一名抱孩子的女子,並不是什麼太費勁的事情。但是很遺憾,這樣的畫面並沒有發生。所以,過度使用暴力,超過了合理的幅度和限度,現在受到調查和停職,也沒什麼可說的。
而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極端執法事件,還是個別警務人員的問題。一方面可能是一時衝動,另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平時執法訓練不到位,就像是此次事件的涉事警務人員就有一名輔警,也許並沒有像正式警察一樣接受過嚴格的訓練。
個別警務人員的極端粗暴執法事件,並不能完全代表警察群體,這些年各地警察文明執法的案例並不少。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上海松江警方及時回應,並將涉事人員停職並進行調查,這是應該做的。而另一方面,則應該防微杜漸,提升警務人員的執法水平,避免類似極端個案再度發生。
另外,也有很多網民擔心,抱著孩子警察就不能採用暴力手段制服,那是不是以後小朋友就成了“金鐘罩鐵布衫”,隨身攜帶的話什麼都不怕了。
很多人在公共事件中都會出現邏輯謬誤
這是一種典型的滑坡謬誤。滑坡謬誤是一種非形式謬誤,使用連串的因果推論,卻誇大了每個環節的因果強度,而得到不合理的結論,因為事實不一定照著線性推論發生,而有其他的可能性。
一個最典型的“滑坡謬誤”就是很多人從小就聽爛的一句話:“你必須好好學習!如果不好好學習,就上不了好中學,然後也上不了好大學、找不到好工作,最後一輩子就完蛋了。”事實上,能不能找到好工作,與上了什麼大學只是相關性,而不是因果性,而能否找到好工作與一輩子是否完蛋,也沒有什麼必然聯絡。
並且,按照警務人員的相關規範,在確保小朋友安全的情況下,仍然是可以使用暴力制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的。“滑坡謬誤”的前提都不存在,小朋友肯定不會成為“金鐘罩鐵布衫”啊。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