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房內搶劫賣淫女 給了錢又搶回來?

  日租房內搶劫賣淫女,給了錢又搶回來?三名男子在網上相識後,為了弄點錢花,分工合作搶劫賣淫女。

日租房內搶劫賣淫女 給了錢又搶回來?

  他們認為,在日租房裡搶劫,不算入戶搶劫,就算被抓也不會很嚴重。昨日,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三人被認定入戶搶劫,兩名主犯獲刑十年,在外接應者也獲刑五年十個月。

  賣淫女釋出賣淫資訊被兩名男子搶劫

  女子孫某沒有工作,在網上透過QQ釋出賣淫資訊,然後在瀋陽市皇姑區的出租屋裡從事賣淫活動。

  2014年3月21日凌晨1時左右,孫某接到一名男子的電話說要包宿,談好價錢後,孫某把地址告訴了對方。

  大約一個小時後,男子如約來到了孫某的出租屋,進屋就給了孫某800元。睡夢中的孫某聽見開門聲,驚醒後發現男子正在開門,又從外面進來一名男的。兩人進屋後,把孫某放在衣櫃裡的錢包翻了出來,裡面有現金、身份證和幾張銀行卡……兩個人離開後,孫某掙脫捆綁的膠帶,到鄰居家借電話報了警。

  2014年4月,“嫖客”初某、和初某一起搶劫的李某以及在外面接應二人的由某被警方抓獲。三人都是80後,其中初某還擁有碩士研究生文憑,是瀋陽某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

  初某供訴,他們三人是在QQ群上認識的,都想盡快地弄到錢。為了解決錢的問題,實施了搶劫賣淫女的方案。

  公訴機關指控,初某、李某和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入戶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應以搶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皇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初某提出犯罪行為地是孫某租用的日租房內,孫某租用該房從事賣淫活動,而不是為了生活,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法院認定入戶搶劫 三人獲刑並處罰金

  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4時30分許,初某、李某進入瀋陽市皇姑區一出租屋內,使用電警棍、膠帶等物品,採用捆綁、拍照、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劫取孫某2000元和銀行卡三張、手機兩部、居民身份證等物品。之後又用搶劫的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21000元。

  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初某、李某、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入戶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

  昨日,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審認定初某三人均犯搶劫罪,主犯初某和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從犯由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 應按入戶搶劫量刑

  此案主審法官林風雷表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入戶搶劫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本案中,案發地瀋陽市皇姑區的出租屋為孫某承租使用的房屋,租期一個月,不排除孫某在此居住生活的用途,具備了與外界相對隔離及生活使用的私閉性,符合“戶”的特徵,所以應按入戶搶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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