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朋友圈能作刑案證據,但這些問題必須得注意。為規範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部門日前聯合制定並下發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從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微博朋友圈能作刑案證據 但這些問題必須得注意
電子資料是什麼?
規定中所說的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具體包括但不限於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以及文件、圖片、音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規定中明確表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如電子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電子資料怎麼展示?
在電子資料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規定強調,收集、提取的原始儲存介質或者電子資料,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製作電子資料的備份一併移送。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資料等證據一併移送檢察院。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資料需要展示的,可根據電子資料的型別,藉助多媒體裝置出示、播放、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並就技術問題作出說明。對網頁、文件、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資料,可以不隨案移送列印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資料的,應當隨案移送列印件。
電子資料怎麼審查?
規定強調,檢察院、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資料。對電子資料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四方面內容。
其中,電子資料真實性應當著重審查是否移送原始儲存介質;在原始儲存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儲存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資料的來源等情況;電子資料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電子資料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電子資料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等內容。
電子資料怎麼儲存?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資料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徵,一旦被修改或刪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資料的保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資料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透過扣押、封存電子資料原始儲存介質,計算電子資料完整性校驗值,製作、封存電子資料備份,凍結電子資料,對收集、提取電子資料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影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進行保護。
電子資料怎麼凍結?
規定特別明確了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下,電子資料可被凍結的四種情形:資料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資料被篡改或者滅失的;透過網路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資料的;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與此同時,規定要求,凍結電子資料,應當製作協助凍結通知書,註明凍結電子資料的網路應用賬號等資訊,送交電子資料持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電子資料怎麼鑑定?
規定還強調,對扣押的原始儲存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資料,可以透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對電子資料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電子資料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製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