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照片
被他人挪用牟利
可不是隻會發生在明星身上的事兒
近日
龍崗法院就審理了這宗
原告張某訴被告某公司的
肖像權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張某系深圳市A健康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該公司與被告深圳市B健康管理公司均經營艾灸罐產品,且原告在深圳業內市場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稱,其於2019年2月開始發現被告未經其同意在其管理的網站中使用包含原告在內的集體照,用於宣傳被告公司產品的加盟推廣。原告因此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深圳市級以上報刊釋出書面澄清宣告及道歉信,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律師費5000元。
被告表示,其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後即在網站中撤掉了相關照片,原告在庭審時對此予以承認。此外,被告稱涉案網站已廢棄,雖確實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但影響很小,故不認可原告主張的相關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有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管理的網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透過向大眾暗示存在客戶加盟的方式宣傳和營銷被告公司產品,藉以招徠客戶,獲取利益,上述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
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在行業內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時間長度)與後果(網站瀏覽量)等,原告請求在市級以上報刊賠禮道歉,明顯過重,本院調整為在原侵權網站上賠禮道歉。關於律師代理費,該部分損失屬於原告維權的正常成本開支,本院支援該部分請求。由於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導致精神損失的程度,本院根據本案原告的業內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情節及後果,酌情認定精神損失費為30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我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涉案網站主頁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具體內容須經本院稽核;
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現已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39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保護肖像權
就是保護自己的“臉面”
將於2021年1月1日
開始施行的《民法典》
也在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規定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
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大家如果遇到他人侵權行為
請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維權
來源: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作者:杜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