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記者從當陽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近日辦理了一起盜竊案,經過開庭審理,當陽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2020年2月27日,當陽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向該院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某盜竊三輪電動車一輛(價值3906元),王某某盜竊的另一輛二輪電動車因未找到被害人未予以認定。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認為,雖然涉案二輪電動車未找到被害人,但公安機關已查獲該電動車,又有收購電動車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佐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本起盜竊事實。承辦檢察官遂聯絡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要求其對二輪電動車進行價值鑑定。
公安機關補充鑑定意見後,當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5月15日向當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當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盜竊作案兩起,並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記者胡毅、通訊員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