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學明:歐洲中世紀之三——自治城市,自由的保障

郭學明:歐洲中世紀之三——自治城市,自由的保障
(法國中世紀興建的小城科爾馬)
歐洲中世紀之三 自治城市
作者:郭學明
1.工商業城市的出現
由於戰亂,特別是8世紀穆斯林控制了地中海,貿易中斷,商業衰落,羅馬帝國時期沿地中海地區的一些城市大都衰敗了,100萬人口的羅馬,只剩下6000人。“加洛林時代的商業縮減到非常小的程度”(《中世紀的城市》23頁)
從11世紀開始,商業開始復興。這次復興有南北兩個策源地,一個是歐洲南部的威尼斯和南義大利(西西里島被諾曼人從穆斯林手中奪回);一個是歐洲北部的佛蘭德爾海岸(即荷蘭、比利時和法國北部沿海地區)。商業復興是外部刺激即對外貿易發展的結果。
工商業城市又開始出現。僅法國就有3600個城市。這些城市規模都不大,一般只有幾千人,像倫敦、米蘭、科隆這樣的大城市到14世紀早期也只有5萬人,最大的城市威尼斯、佛羅倫薩也只有10萬人左右。
郭學明:歐洲中世紀之三——自治城市,自由的保障
2.城市市民要求自治
城市的出現打破了封建社會秩序。城市建立了獨特的自治體系。
中世紀歐洲城市大都是自治的。有兩種型別的城市自治。一種是封建領主頒發了特許狀的沒有主權的自治城市,還有一種是有著獨立主權的城市共和國。前者是歐洲大多數城市的模式,後者主要出現在義大利北部。
“特許狀自治城市”的統治原則是“城市人治城市”。城市的主權者——封建領主——對城市沒有統治權和管理權。之所以能夠確立“城市人治城市”的統治原則,主要是由於市民的強烈要求。
城鎮市民的第一要求是自由。
在封建社會,除了教士和貴族,絕大多數人是沒有人身自由的。最早的商人大都不是自由民。教士不會去經商,貴族騎士不屑於經商,老實巴交的農奴也不敢外出經商。倒是那些社會底層的邊緣人,大膽掙脫封建網路羈絆,逃離了領主控制,或從搬運工、或從船員、或從小販、或從馬幫隊員幹起,從盲流變為商人。儘管他們有錢了,又由於多在異鄉經商,事實上被當做自由人看待,但“商人享有自由只因他們的出身無人知曉。”(《中世紀的城市》103頁)一旦他們被以前的領主發現或者被其他人舉報,是會被遣返的。至少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至於城裡那些來自附近農村的工匠,其身份就是農奴,隨時可能失去在城裡工作生活權利。市民階級很難娶到貴族的女兒,只能娶農奴的女兒,按照當時的法律,子女的身份隨母親,如此,即使商人自身是自由人,其後代依然沒有人身自由。而商人和工匠們的工作與生活必須要有自由,特別是商人,不可能只在領主的疆域內活動。
幾乎每本關於歐洲中世紀的著作都要提到一句名言:“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自由是中世紀城市最為珍惜的權利。
有的城市的城門上刻著“自由”;有的城市把“自由”雕刻在廣場上;當市民反抗暴政時,高呼的口號也是“自由”。
城鎮市民的第二個要求是“賜予一個特別法庭。”(《中世紀的城市》108頁)。一個城市可能受到多重法律控制,封建領主有司法權,教會有司法權,有的城市可能佔據了幾個不同領主的地塊,應對不同的法律。那時法律不統一,一個領主一個規矩。許多領主法庭審判隨意性強、缺乏公正性,訴訟期漫長。領主們大多數是文盲,做為法官他們看不懂法律。有時候乾脆讓糾紛雙方以決鬥方式定輸贏;或採取傳統的宣誓證明斷案,有證人宣誓就算數了;有時還採取古老的神明裁定的方式。這種司法狀況在交易很少的農業社會中尚可應付,但到了交易頻繁糾紛增多的商品社會顯然不適應了,沒有公平公正的法治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
第三個要求是關於城市治安的要求。商業的發展和財富的增加使得城市對強盜和盜賊產生了極大的誘惑力,貴族騎士所能提供實際保護措施遠遠不能保障城市安全。
第四個要求是關於權利的。封建制度下土地使用者依附於土地所有者,不僅要交付地租,還要出勞役。對於經商者來說,土地不可以轉讓,不可以成為財產,不可以抵押貸款,是很大的束縛和障礙。所以市民階層要求自己的權利。包括財產的保障;限制領主和教會的特權,廢除苛捐雜稅;自由利用土地的權利等。
第五個要求是關於城市自治的政治權力等。
郭學明:歐洲中世紀之三——自治城市,自由的保障
(威尼斯聖馬可大教堂)
3.城市自治是如何實現的
城市的自由與自治,不是上帝或領主賜予的,而是靠抗爭得到的。
為了爭取自由和自治,市民與領主之間發生了頻繁而激烈的衝突,甚至導致暴力抗爭。作為雙方妥協的產物,特許狀自治產生了。
特許狀自治不是推翻封建制度,而是在承認封建領主對城市的主權的前提下,市民階級用錢“買來”自治權利。
城市自治大約始於11世紀,12世紀普遍展開。城市的商業精英領導了爭取城市自治的運動。
最早的城市自治發生在教會領地上的城市,是透過暴力手段爭取的。中世紀歐洲有騎士領地和教會領地。教會領地的主教們往往不願意滿足其領地上城市市民的要求,一方面是主教們比世俗貴族多了對臣屬精神控制的權力,他們不願意動搖自己的權威;一方面主教們對商業行為反感。因此,教會領地的城市不得不透過起義爭取權利。
1057年,米蘭發生了反對主教的騷亂,並蔓延開來。騷亂的結果是雙方妥協,城市有了自己的執政官。
自治城市是市民誓約的共同體,也被稱作公社。早期最著名的公社是康佈雷公社。康佈雷位於法國北部,1077年,市民趁主教離開之際發動暴動,宣誓成立了公社。主教回來後鎮壓了起義。但兩年後康佈雷市民再度起義並獲得了成功。1106年,又被鎮壓。直到1122年獲得了自治特許狀。康佈雷的成功引起了很多城市效仿。
主教領地的城市透過暴力而獲得自治權利,而貴族領地的城市往往透過協商走向自治。城市市民與封建領主商議:我們給你錢,換城市自治的特許,城市的事情你就不要管了,我們自己作主。中世紀大多數貴族沒有多少錢,雖然他們有土地,但很少見到現金。農奴們向他提供的主要是無償勞役和一些諸如糧食、雞鴨之類的實物,封建制度下土地又不準買賣,所以領主們來錢的道不多。現在城鎮裡地位低下的商人和小業主們肯交錢給自己,又不用操心管閒事,還避免了造反,那不是大好事嗎?貴族們清規戒律少,所以,他們喜歡這種權錢交易,你交錢,我放權,給你頒發城市自治特許狀,允許城市自治。封建領主為了從城市獲益,向城市出售了權利和特權;城市市民為了自由,花錢買了自治的權利。自治城市一般向領主繳納定額的稅款,以倫敦為例,倫敦在1129年獲得英國國王頒發的自治特許狀,採取包稅的方式,每年倫敦市向英國國王繳納300英鎊。此外不再交其他費用。
還有的領主發現城市有利可圖,不僅可以吸引其他的領主的農奴逃亡到自己這裡,獲得人力資源,還可以得到現金,就主動建設城市。領主由於有土地資源,他們建設的“開發區”不在乎用地多少,以低層建築為主,故被稱作“矮屋城”。為了吸引人們進入“開發區”,領主還給出了低稅收、寬司法、修路架橋、市場貨攤等優惠政策和良好的硬體措施。著名的香檳伯爵威廉在香檳地區建設了歐洲最大的市場,他所制定的波蒙市的特許狀,在當時影響巨大。有300多個城市模仿。(《中世紀經濟社會史》428頁) 1120年.德國的康拉德公爵也建立了一個市場,乾脆取名“自由城市”,音譯為弗賴堡。
城市自治的模式傳播很快。馬賽在12世紀初,最遲在1128年,有了執政官。以後在阿爾和尼姆出現了執政官。幾乎與義大利同時,比利時、荷蘭和法蘭西北部建立起了城市制度。
關於城市自治的制度,各個城市也互相影響,互相學習。一些城市派出使團到其他城市取經,研究和借鑑城市的政治制度。一些城市乾脆照搬了別的城市的制度。例如,呂貝克的法律被43個城市接受,法蘭克福的法律被49個城市接受,漢堡的法律被4個城市接受。弗賴堡的法律被19個城市接受,慕尼黑的法律被13個城市接受。易北河北岸的一個城市馬格德堡的法律,被80多個城市效仿,成為中歐和東歐成文法的主要基礎。
1215年,倫敦市民支援英格蘭貴族與約翰國王作戰,用劍逼迫約翰簽署了《大憲章》。1216年,英格蘭十幾個城市開始實行自治,每年由市民自行改選市長和市議員。同時,自治的行業協會也發展起來。
自治城市是市民的城市,公眾的城市,不再是封建領主的城市。城市自治是在封建制度框架內的一塊自留地,一個特區。
城市自治的合法性來源於國王或封建領主向城市頒發的自治特許狀。特許狀是一種契約,對於市民來說,特許狀中最重要的條款是自由和自治。
有的特許狀還允許市民自己進行防務,進而有攜帶武器的權利。每個公民須自備武器以盡保衛城市的義務,家裡備有頭盔、胸甲和長矛。所以中世紀把小市民又稱作“尖矛市民”,以表示與騎士的區別。這是對封建社會只有騎士貴族才能持有武器的軍事壟斷的突破。
特許狀具有城市憲法的功能,是城市自治合法性的來源。而且,它是一個書面保證。所以,特許狀是自治城市最為看重的。許多城市把它珍藏在市政廳,在保險櫃上加三道鎖,鑰匙由不同的人持有;有的城市把特許狀鐫刻在市政廳或教堂的牆壁上;有的城市用金字鐫刻在城市禮堂的大門上。
特許狀是城市自由的保護神。如果出現領主違約情況,特許狀可以為他們的反叛辯護,而不是因為特許狀包括了他們的全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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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薩大教堂)
4.城市自治的性質
自由是由於自治而獲得保障的。
自治城市實行的是民主制度,卡爾·科恩說,“民主是一種人民自治的制度。”
自治不是統治。所謂統治就必須有被統治者,統治是他治,其實質是專制,是命令,是服從。在自治情況下,統治是不存在的,人民不可能自己統治自己。沒有任何人可以壓服自己。民主的實質就是人民參與社會事務與社會管理,就是自治。
弗朗索瓦·基佐說:中世紀的城市“總是致力於選舉。由低階人員選擇高階人員,由人民選擇行政官員。”“在城鎮內部,至少在早期,是如何進行政府管理的。全體居民組成全市大會。所有參加城市宣誓的人(凡是居住在城牆內的人都必須參加)由鐘聲召集到大會場址。大會選出行政長官。行政署的人數和組織形式不盡相同。一旦選出行政長官,大會解散。管理工作幾乎全由行政長官們自行處置,多少是獨斷的。”“在城市裡佔優勢的是民主政治精神。自治市自由民的民主政治竭力反對的是外部的貴族政治,封建的貴族政治。”
自治城市喚起了市民的主人意識,很多富裕的商人願意慷慨解囊從事公共事業,例如投資建醫院、學校和教堂等。城市市民自己辦的學校打破了教會對教育的壟斷,提高了市民的文化程度,也是市民階級在文化上高出那些只知道習武蔑視知識的貴族們一籌。歐洲許多中世紀時期的輝煌的教堂,如比薩大教堂,威尼斯教堂,佛羅倫薩大教堂,是自治城市的市民捐資建造的,這些輝煌的建築展現了新文明的力量,震撼著世界。
中世紀的自治城市是向上的力量,是生機勃勃的力量。
中世紀的自治城市還會組成聯盟。
漢薩同盟是著名的自治城市聯盟,由波羅的海沿岸城市組成,包括不萊梅、漢堡等。漢薩同盟的成立是為了合力抗擊北歐海盜和更好地進行貿易。他們簽訂了共同的章程和商業法規。同盟有1000多艘船。他們還聯合建立了海軍,合力抗擊並打敗了海盜。還曾經向丹麥宣戰,迫使丹麥簽約,承認同盟在波羅的海和北海的貿易特權。
1180年,義大利北部城市米蘭、佈雷西亞、帕爾馬、維羅納、威尼斯、維琴察等組成倫巴第聯盟,與德意志羅馬帝國的皇帝弗雷德裡克一世對抗。他們拒絕皇帝的統治和徵稅,併為此與皇帝進行了戰爭。
1254年,萊茵沿岸城市組成了萊茵同盟,包括美因茨、巴塞爾等50多個城市。
中世紀的城市同盟為現代的聯邦制國家提供了前期的實踐經驗。
湯普遜所著《中世紀經濟社會史》記述了一個叫扎克·得·維特里的佈道者描述13世紀城市的市民,他說道:“市民能深思熟慮,對公共事務勤勞而又熱心;他們拒絕屈從別人,並防止任何人侵犯他們的自由。他們制定自己的法律並服從這些法律。”
《論地方自治的好處》的作者詹姆斯·布萊斯認為地方自治有兩大貢獻。第一種貢獻,“在於養成人民對於公共事務的關切心,使人人都知道有監督公共事務之執行的責任。譬如地方官廳有修治道路,清潔水道,以及管理牧場森林等事務,每個住民都應該注意這種事務究竟管理得公平適當與否。”一個人如果對地方事務有公共心,對國家大事自然也能夠盡公民義務了。第二種貢獻,“人民不僅能為公眾盡力,並能有效的協作。人的常識、理解性、決斷力及群性都會因此發達了。凡是常作共同協商的人自然會知道互讓及調和的必要。”“民治制度最好的學校及其成功的最好保證,就是實習地方自治。”西方人願意管閒事,就是自治所形成的習慣。
5.自治城市與封建秩序的矛盾
自治城市的發展、資本主義的興起,與封建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包括:
(1)土地矛盾,封建制度下土地不可以轉讓。
(2)特權矛盾,領主和教士在許多方面都享有特權,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障礙。
(3)倫理矛盾,從教會角度看,靠買賣謀利是不道德的行為,這種來自宗教的干涉是商業發展的障礙。
(4)封建割據,封建割據對商業發展的限制尤為嚴重,由於諸侯林立,到處都是收過路費的關卡,還有多重的混亂的關稅,再加上騎士出身的封建領主們本身就掠奪成性,搶劫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總而言之,封建社會對商品經濟社會形成了阻礙,在行為規則與道德準則方面都發生了衝突。
自治的城市建立了有利於商業發展的新秩序,成立了社群和各行各業的行會,建立了公共服務的新型政府和由公眾說了算的稅收制度。
6.中世紀城市建築
中世紀城市以教堂為中心,教堂前有廣場,廣場周圍的街道是商業建築,鋪著塊石路。
中世紀城鎮建築以樓房為主,主要是為了節約城市用地,歐洲人也有建設樓房的經驗和技術。早期的商業和手工業大都是小規模的個體戶或者是作坊,城鎮建築也大都是生產、生活和倉庫“三合一”的建築,樓下是店鋪或工作間,二樓是住宅,三樓是儲藏室,閣樓裡住僱工或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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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城鎮房屋)
7.城堡與城市對現代文明城的作用
以城堡為標誌的封建制延緩了常備軍形成,阻止了大一統的實現,君主權力受到約束,現代政治文明,即契約政治文明——憲政得以起步。代議制得以形成。
以城市為標誌的自由經濟和自治制度的發展形成了貿易文明,提供了社會富裕、科技進步和教育發展的基石,並將權力由君主、貴族轉移到市民階級。英國由於實現了軍隊國會化,常備軍不能成為君主剝奪人民權利的工具和專制的基石。自治城市的自由和公眾參與,使得社會夠獲得了比較好的發展。
中世紀的城堡和城市是文藝復興之後開始的政治革命、科技革命和工業革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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