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展低保物件認定?如何確定臨時救助的標準?答案在這裡~

政策解讀:

今年以來,我市深入推進社會救助確認權委託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試點工作。

針對實施過程中,執行部門和基層群眾陸續反饋的相關問題,低收入家庭認定後的適用範圍是什麼?如何計算因學致貧家庭教育費用?對低收入家庭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條件?一起來看看吧!

如何開展低保物件認定?如何確定臨時救助的標準?答案在這裡~

Q:

低收入家庭認定後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A:

依據《宜賓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於規範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3號)認定的低收入家庭,僅作為城鄉居民申請臨時救助、住房救助、醫療救助、就業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或幫扶)的依據,不適用於低保救助(低收入家庭申請低保仍按《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的規定執行)。對非本市戶籍居民或非社會救助(幫扶)事項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民政部門不得受理。

Q:

如何開展低保物件認定?

A:

低保物件認定務必堅持應保盡保、動態管理、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嚴格把關又要寬嚴有度,做到既考量家庭收入、財產等主要指標,也考慮家庭成員因患重病、重殘等剛性支出因素,以此提升低保物件認定工作的精準度。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決杜絕“一刀切”“分指標”等違規現象,最大限度防止“錯保”“漏保”等問題,決不能因申請物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職工,或家庭擁有住房或車輛,就片面認為不符合條件而不予受理,務必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符合條件的嚴格按程式認定,應備案的100%備案複查。

Q:

村(社群)幹部是否有權阻攔困難群眾的救助申請?

A:

任何公民都有申請社會救助的權利,其救助申請是否受理的許可權在鄉鎮(街道),村(社群)只有協助困難群眾提出申請以及做好法規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的責任,而無阻攔困難群眾提出救助申請的權利;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應由鄉鎮(街道)按規定程式認定,村(社群)不得簡單一句“不符合條件”就將群眾救助申請拒之門外。鄉鎮(街道)應嚴格按照《宜賓市民政局關於印發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稽核確認工作流程的通知》(宜民政〔2020〕58號)規定,辦理困難群眾救助申請事項,嚴禁將救助申請受理許可權下放村(社群)。

Q:

單人戶納入低保的標準是什麼?

A:

將《宜賓市民政局等九部門關於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宜民政〔2020〕44號)第三部分“進一步完善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政策”修訂為: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其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3倍以下,且未納入低保範圍,家庭財產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中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困難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特殊困難群體,參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之外的農村低收入家庭(即其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下,且未納入低保範圍,家庭財產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困難老人、未成年人,因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本身為低收入家庭或兜底保障物件,且不能完全承擔相關義務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也可參照單人戶依程式納入低保範圍。

Q:

如何正確把握支出型因殘致貧納入低保問題?

A:

支出型因殘致貧同時符合《宜賓市民政局關於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2號)“因殘致貧家庭”第1項規定的可按戶入保、同時符合第2項規定的殘疾人可單人入保,均要求扣減支出後核定的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生活困難且靠家庭供養的成年殘疾人,同時符合第3項規定的5個條件可單人入保,此處限制殘疾等級為一、二級重度殘疾或三級精神、智力殘疾,按要求核定的收入無需與低保標準做比較。

Q:

如何計算因學致貧家庭教育費用?

A:

因學致貧家庭教育費用當地無具體規定扣除限額的,可按《宜賓市民政局關於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宜民政〔2019〕181號)第四部分第(四)款執行。

Q:

建檔立卡貧困物件是否實行低保漸退救助?

A:

《宜賓市民政局等九部門關於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宜民政〔2020〕44號)第四部分明確了低保救助漸退政策,其實施過程中,對納入低保不滿一年的建卡貧困物件不實行漸退救助政策。

Q:

對因患重大疾病物件如何實施臨時救助?

A:

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物件,其住院治療時間超過1個月的,可視情先行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待住院結算後符合條件的,依申請可按照支出型臨時救助程式實施救助;實際自負醫療費用不足0.5萬元的原則上不予救助,但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的按人均不高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予以救助。如家庭累計救助金額超過實際自付醫療費用,按實際自負醫療費用總額的80%予以救助。

Q:

當城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住院照料申請臨時救助,需注意什麼?

A:

《宜賓市民政局等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宜民政〔2020〕74號)明確規定,城鄉分散特困供養人員因疾病或意外導致部分或完全喪失自理能力需要住院治療且暫時無人照料陷入困境,確需聘請護工“一對一”照料護理,在事前經屬地鄉鎮(街道)同意並與護工簽訂《特困人員住院照料護理協議》,在統籌使用或領取的照料護理補貼嚴重不足以支付的,可按不超過當地月城市低保標準的3倍予以救助;特別困難的,按不超過當地月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予以救助。實施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已領取照料護理補貼的全自理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在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倍數計算臨時救助金後,須扣除12個月的照料護理補貼金後確定具體救助金額。

Q:

對低收入家庭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條件?

A:

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家庭(個人)、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外,凡未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應先對其進行低收入身份認定後,才能實施臨時救助。

Q:

如何對低收入物件實施醫療救助?

A:

依據《宜賓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於規範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宜民政〔2020〕73號)認定的低收入物件,在獲得身份認定前產生的住院治療費用不給予醫療救助;對住院結算前已獲得低收入身份的給予醫療救助;醫療救助不跨年度實施,認定為低收入的物件,認定當年產生的自付合規醫療費用予以累計,身份認定後住院治療結算費用符合醫療救助政策規定的可享受醫療救助。對因治療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困難,但又不符合醫療救助政策的物件,應綜合運用臨時救助等政策予以救助。

Q:

如何確定臨時救助的標準?

A:

臨時救助除困難程度較輕的急難型物件可按人均500(含)以下(其中單人戶救助不高於1000元)標準執行外,其餘情況應按照城鄉低保月標準的倍數確定。其中因教育、醫療等原因的支出型臨時救助,其標準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不區分城鄉,均按照城市低保月標準的倍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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