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直播帶貨是時下火熱的風口。在人社部等9部門日前釋出的新職業資訊中,“直播銷售員”也赫然在列。但在野蠻生長的同時,直播帶貨的“坑”也不少。近日,因認為主播許某某在快手直播間銷售的某品牌手機為仿冒機,構成欺詐,王某某將主播及快手APP運營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7月8日下午,該案公開審理。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間觀看直播,主播許某某手持手機向直播間粉絲售賣,並介紹稱手機原價一萬多元,由於手機使用數月,四五千就可出售,並推銷稱有購買需要的新增快手主頁資料中的微訊號聯絡。王某某透過微信轉賬購買。
但在收貨後,王某某認為涉案手機為仿冒、山寨機,要求退貨退款。許某某回覆稱自己也是被騙,退貨需要等下家,後將王某某拉黑。此後,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訴反映,快手官方給予的答覆為“判定和解失敗,已對對方賬戶作出處理”。幾天後,王某某發現該主播仍在直播,後多次聯絡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覆。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遞單上的地址,請假赴成都市許某某所在單位維權,發現其已離職,維權無果。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許某某退一賠三,共計16 000元,並由被告許某某、被告快手公司賠償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924.89元。
7月8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圍繞“被告許某某是否應被認定為經營者”“被告許某某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快手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展開了激烈辯論。
被告許某某認為自己並非經營者,不應該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但願意退還王某某涉案手機購機款4000元。被告快手公司認為,王某某與許某某之間的交易系透過微信進行,未在快手公司平臺進行。在發生爭議後,快手公司第一時間協助王某某聯絡許某某解決問題,並最終對許某某永久封號,已經提供了必要的協助。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法官郭晟表示,該案涉及直播帶貨熱點問題,案件庭審過程受到廣泛關注,直播帶貨中的主播責任及平臺責任承擔等問題引發多方熱烈討論。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類似糾紛並不罕見。據中國消費者協會6月29日釋出《“6·18”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6·18”期間消費者對於直播帶貨類的吐槽資訊有11萬多條。消費者反映的直播帶貨問題主要有:商家未能充分履行證照資訊公示義務;部分主播涉嫌過度宣傳產品功效;產品質量貨不對板,利用直播兜售“三無”產品、假冒偽劣商品等;刷粉絲資料、銷售量刷單造假;平臺責任意識缺失,售後服務難保障。
在網際網路分析師楊世界看來,直播帶貨從貨物供給、流量供給到收貨服務,存在生態性的問題。“其實目前的直播帶貨,絕大部分是為了清庫存或者給經銷商分銷,業績看著特別喜慶,但整體水分較大,從經濟復甦角度考慮的話,還有待觀察。此外,對主播來說,不管是明星還是網紅,都可以說是流量變現的一種方式,在具體資質稽核上欠缺,因此賣假貨的問題也由來已久。
中國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直播帶貨平臺多、主體多、方式多、涉及商品或服務種類多,需要明確權利義務主體,儘快步入法治軌道。
不過,作為“新零售”的主要載體,正如人社部將直播帶貨者納入“正式工種”,直播帶貨也在逐步走向正規。7月1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的《網路直播營銷行為規範》(下稱《規範》)正式施行。這也是直播營銷行業首個行業性自律規範,將為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的各類主體提供行為指南。
據悉,《規範》對網路直播營銷中的商家、主播、平臺經營者、主播服務機構和參與使用者的行為提出規範。如要求商家銷售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時,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行政許可;要求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資訊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但其作為行業性自律規範,能發揮多大的作用仍有觀察。直播帶貨距離真正的法治軌道,或許還有一段距離。楊世界告訴記者:“從法律規範來說,宏觀上來說建議搭建信用體系,來規範整體的網際網路大環境、大市場;此外,對直播帶貨這個鏈條上的參與者都要有約束。比如平臺加強稽核力度,如果發現問題是否有處理方式或處罰措施;主播雖然可能自己不知道,但是否要承擔一定連帶責任。在售後服務上,也建議最大程度建立售後服務反饋機制,比如在工商局建立專門的綠色反饋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