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遊俠 上游新聞
記者 時婷婷 編輯 劉洲
6月10日,江蘇南京警方釋出訊息稱,嫌疑人李某用自己或他人身份資訊購買航班延誤險900次,3年時間獲利近300萬保險理賠款,因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被刑事拘留。訊息釋出後,李某的行為究竟是否犯罪引發關注。
6月16日,上游新聞(報料微訊號:shangyounews)記者發現,多家保險公司已修改航班延誤險理賠規則,被保險人合理推測(航班會延誤)、未實際乘機,均被列入免賠範圍內。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航班延誤損失綜合保險條款中提到,“實際乘坐”是延誤認定的標準。/網頁截圖
1 新規則:不實際乘機、合理推測等不賠了
據此前南京警方通報稱,李某被認為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主要因李某並未實際乘機,而是利用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並結合天氣等原因進行推測,從而購買航班延誤險進行理賠。
案件公佈後,不少網友認為,“未實際乘機”也可獲理賠,被認為是保險公司的“漏洞”,而非李女士的責任;也有網友認為李女士有虛構資訊的情節,引發爭議。
6月16日,上游新聞記者查詢去哪兒網、攜程網等多個網際網路商旅平臺顯示,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將“實際乘機”列入理賠條件,同時合理推測也被列入免賠條款中。
以去哪兒網銷售的南通飛往廣州的航班為例,由中銀保險公司承保的航班延誤險每份價格30元。延誤險說明中提到:被保險人乘坐投保航班抵達目的地延誤3小時以上,賠償300元。而預計起飛時間之後航班取消、返航或備降,賠償100元;航班延誤險與航班取消、備降或返程,不可兼陪。此外,條款特別指出,保險期間是指被保險人進入所乘飛機客艙時至抵達機票載明終點離開所乘客運飛機客艙。
此外,由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承保公司在免賠條款中提到,被保險人未能按規定行程辦理登機手續的,或辦理完登機手續後,未能準時登乘原計劃搭乘航班的;被保險人在預訂航班或投保時就已經知道或合理推斷應該知道可能發生保單載明的時間或更長時間延誤的,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多家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南京李女士被刑拘事件發酵後,公司立即修改了理賠規則,主要是為了避免再次發生以購買延誤險理賠獲利的情況。之前這些規則都是沒有的,而且理賠也不需要現場辦理。”
易安財產保險公司規定,未實際乘機以及合理推測均屬免賠範圍。/網頁截圖
2 律師:保險公司改遊戲規則不合理不合法
對於眾多保險公司修改航班延誤險理賠規則,將未實際乘機及合理推測列入免賠範圍內的做法,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連大有律師認為,以上條款不合理不合法。
連大有律師表示,保險合同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射幸合同,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時主觀推定會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可以不理賠。因此上述規定違反了保險合同作為雙務合同的性質,不符合法理,“類似的射幸合同如購買彩票,彩票機構也不能規定,因為購買者猜中了中獎號碼,中獎無效。”
其次,上述條款也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航班延誤險是一種財產保險,在航班發生延誤時,無論基於何種目的,發生保險事故後對保險標的就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能也不應該因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推斷航班會發生延誤而不享有保險利益。否則,也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違背。
再次,這種格式條款是保險公司單方作出的,不僅因上述理由而無效,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更應當作出不利於條款制定者的解釋。
另外,如果保險公司基於上述理由而拒絕賠償,該種保險就不再是保險,而是因乘坐航班而附加在乘客上的一種“稅收”。這對於投保人或被投保人,亦或是普通消費者而言,在情理上也是無法接受的。
原標題:《女子因航班延誤獲利300萬後,多家保險公司修改了理賠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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