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中央有權力制定全國性法律改善香港維護國安

中新社香港5月25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發言人25日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之內。

近日,法律界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表達了不同意見,律政司發言人當天作出宣告回應關注。

發言人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發言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香港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全國人大涉港決定草案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發言人提到,香港基本法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基本法第85條也表明,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獲得尊重與保障。

發言人表示,將會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佈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目前尚未公佈,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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