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開二孩之後,社會撫養費的去留關注度非常高。去年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未刪除相關條款。而2014年便送審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一直難產。模糊的狀態讓社會撫養費的收取非常尷尬,也讓普通人無所適從。那麼,到底應該何去何從呢? …[詳細]
從示範效應的角度,只要社會撫養費處於模糊狀態,一些地方便會有恃無恐
多年以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據的都是一個“辦法”,不夠正式,底氣不足。2014年,終於快上升到了法規層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沒有任何下文。也就是說,依然缺乏全國統一的規制。放開二孩之後,衛計委的表態總結起來是,社會撫養費還是要收的,但是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做。這樣一來,社會撫養費的多少、廢留,都掌握在各地手裡。有錢收,自然捨不得放棄,甚至,還有“自由發揮”。例如,去年年底,一些地方趕在人口法修訂之前搶收社會撫養費,有的婦女還懷著孕呢,就被逼著先交錢了。
人口法修訂之後,各個地方也陸續調整了人口條例,然而,有的地方的收費比《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草案)還要狠多了,比起來是倒退。例如,草案中有一個非常不錯的資訊,未婚媽媽這樣的情形不再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了。然而,一些地方新修訂的人口條例還是規定要交,只是可能少交點而已。
從效率的角度,社會撫養費適用物件越來越有限,沒必要大費周章
收取社會撫養費,是需要花費很多的行政成本的。倘若需要交的人多,成本可以分攤,效率也高。然而,全面放開二孩之後,新增的社會撫養費,主要便是針對三孩這種情況。想生三孩並會付諸行動的人就非常少了。根據《第一財經日報》的報道,人口學者姚美雄介紹,目前全國社會撫養費徵收物件中,絕大部分是兩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估計可能只有4%左右。再來看人們的意願,也是如此:
資料來源:騰訊新聞《事實說》“中國人二孩生育意願調查報告”
騰訊新聞《事實說》針對10萬網友的問卷調查顯示,七成國人認為理想狀態下,二孩最好,只有13.8%的人認為三孩及以上好,要知道,從生育意願具體到生育行為還會縮水打折。
從經濟的角度,以消耗社會公共資源來收錢更站不住腳了,甚至“退錢”才合適
社會撫養費沒有打著罰款的牌子,而是行政收費。收錢的理由是,“超生者”消耗了社會資源,加重了社會負擔,所以需要補償社會。然而,顯而易見,超生人口未來也會為社會創造財富,甚至分擔老齡化等問題帶來的資源焦慮。以消耗社會資源來要求交錢,實在有一些不靠譜。
更加不靠譜的是,現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在育兒這方面做得並不那麼好。幼兒園的公共財政投入少、不好上,早已見慣不怪了。0—3歲的公共育兒設施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許多家庭只有依託老一輩來帶孩子,這又消耗了什麼社會資源呢?如果非要說,反而是家庭本身承擔了很多社會工作。
經合組織各成員國要為5歲以下幼兒承擔很大一筆養育支出,這才叫社會資源
一個很搞笑的邏輯是,耗費了社會資源,要多交錢,可當“要耗費資源”的孩子都不存在的時候,卻不退錢了。以《中國青年報》的報道《社會撫養費為何只徵收不返還》為例,安徽蕪湖的一名男士在2013年生了政策外的二孩,並交了社會撫養費4萬元,然而孩子一歲多就意外溺亡了。可是,曾經交過的那筆錢有去無回,難以要回來。翻遍各地的條例,大家也基本都有收無退。這個問題可以再延展下去。例如,即使承認“耗費資源”這個邏輯,那麼罰款是交的孩子0—18歲的,而當年孩子3歲的時候,全面二孩來臨了,是不是應該把剩下15年的罰款給退回來呢?
從行政法的角度,採用“有利追溯”來對待既有二孩“罰款”更好,不與百姓爭利
當超生罰款更名為社會撫養費之後,整套邏輯也變更了。我國有《行政處罰法》,但是並沒有一個“行政收費法”。包括公路收費、城市停車費等等,任何政府機關的收費都屬於行政收費。這裡觸及的利益階層太多,所以儘管立法研究啟動得很早,至今沒有下文。沒有成套的法律體系,意味著一些地方政府收費的空間很大。然而沒有聽證等等流程,嚴格意義上講,是缺乏合法性根基的。說回社會撫養費,倘若屬於罰款的話,根據《行政處罰法》,兩年之內沒被發現,就過了“追溯期”了,不用被處罰。然而,性質變為了“收費”之後,反而能被一直追款,反差十分滑稽。
罰款還是收費,內有乾坤
要想依靠行政收費的法律體系來解釋問題是不可能了。那麼,回到人口法來,根據修法,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全面二孩。好多地方認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於此,換句話說,新法對於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是無效的,即使僅僅差了幾個小時也該交社會撫養費。看上去有道理。然而,法律中還有個“有利追溯”原則,何為有利追溯?根據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顯而易見的是,在全面二孩這個大背景下,在尊重公民的生育權利這個前提下,有關地方行政部門從善如流是個皆大歡喜的選擇。
結語想生三孩的人很少,為此專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準行政成本比收上來的費用還要高;對於所謂搶生的“政策外”二孩,孩子擠佔不了什麼社會資源,相反,在老齡化的趨勢下,還會貢獻很多社會資源。所以,真的有必要“罰”下去嗎?答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