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個拍黃瓜就要罰款1萬塊? ! ”這份告知書引起熱議

  導讀:賣拍黃瓜被罰1萬,近日,廣州黃埔一火鍋店因超出許可範圍售賣拍黃瓜、川北涼粉等冷盤,遭到行政處罰1萬元並沒收139元違法所得。“賣個拍黃瓜就要罰款1萬塊?!”這份告知書引起熱議。

  賣拍黃瓜被罰1萬

  近日,廣州黃埔一火鍋店因超出許可範圍售賣拍黃瓜、川北涼粉等冷盤,遭到行政處罰1萬元並沒收139元違法所得。“賣個拍黃瓜就要罰款1萬塊?!”這份告知書引起熱議。

“賣個拍黃瓜就要罰款1萬塊? ! ”這份告知書引起熱議

  黃埔食藥監局回應,該處罰依法依規沒有問題,根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賣個拍黃瓜就要罰款1萬塊? ! ”這份告知書引起熱議

  該處罰依法依規,並沒有故意為難,目前是告知階段,當事人人收到告知書三天內可申辯,聯絡不上當事人的將走公告程式,60天聯絡不上交由法院處理。(來源:鳳凰資訊)

  處罰過重並不能達到執法目的

  行政處罰要遵循過罰相當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既不輕過重罰,也不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況。

  而對於地方性法規對於罰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處罰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基層行政執法部門加大監管力度,維護公共利益,應予肯定,但有時處罰過重,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這並不能達到良好的行政執法目的。

  近日,廣東黃埔一火鍋店超範圍賣拍黃瓜掙了139元,被開出行政處罰1萬元告知書,並沒收139元違法所得,這份告知書在朋友圈廣為流傳後引發熱議。青島是否也有類似情況呢?隨後,記者採訪了市南區食藥局的工作人員,他表示,這不是個例。

“賣個拍黃瓜就要罰款1萬塊? ! ”這份告知書引起熱議

  店面被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賣拍黃瓜賺139元被罰10000元

  近日,廣東省黃埔區豐樂北路附川鍋火鍋店停止營業了,玻璃門上了鎖鏈,透過玻璃窗可見店內仍有餐桌椅和散落的廚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就張貼在門口,旁邊還有電費欠費通知單,一旁酸菜魚店服務員介紹該火鍋店才開了半年,已經關門一個月了。

  根據貼在門上“告知書”顯示,何靈(廣州市黃埔區川鍋演義火鍋店)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備註專案不包含從事冷盤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生產銷售“川北涼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黃瓜”、“開胃小木耳”等涼拌菜式,從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間銷售收入139元。該店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此,沒收違法所得139元,罰款10000元人民幣。這一事引發網友熱議,黃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超範圍經營屬常見違法行為,該處罰依法依規。

  進店看許可證 有無冷盤字樣

  “近幾年都檢查過,存在火鍋店超範圍經營的案例,已經按規定處理了。”青島市南區食藥監局稽查人員告訴記者,火鍋超範圍經營不是個例,一經發現,會按照未經許可來處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如果消費者吃了火鍋店冷盤產生不適,或將加上一條食物中毒的罪責。

  如何判斷一火鍋店有資格賣冷盤?

  據食藥監工作人員介紹,現在的餐飲店均實行“亮證經營”,消費者可在店內看到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專案一欄若只標註“火鍋”二字,則表示此火鍋店無資格賣冷盤,若“火鍋”二字後有“含冷盤”字樣,則是合法販賣冷盤。工作人員提醒,若消費者發現超範圍經營現象,可撥打12345或12331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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