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以為民警查賭博
情急之下
男子從麻將館衛生間窗戶跳下
結果摔成十級傷殘
男子遂將麻將館老闆、兩“麻友”
告上法庭
索賠19萬餘元
法院會怎麼判呢?
案情介紹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肖大在長沙市開福區某社群開了一家麻將館。2019年7月14日晚上,楊二(男)、謝三、樊四等人在肖大的麻將館打麻將。
不久後,楊二突然發現屋外有穿制服的警察過來,楊二誤以為警察來抓賭博,便起身前往麻將館衛生間躲避,樊四、謝三先後跟隨其進入衛生間躲避。
原告提供的涉案麻將館窗戶圖片
情急之下,楊二爬上衛生間窗戶,然後跳下窗戶並摔傷。而謝三也跟著從窗戶跳下並摔傷。
事發時,被告肖大未在麻將館,其老公在麻將館接待民警,並未進入衛生間。
楊二受傷後被送入長沙市第一醫院治療,經診斷:左脛骨平臺伴踝間粉碎性骨折、左脛骨頸骨骨折、多發軟組織挫傷。
楊二在醫院住院治療23天,門診及住院共花費醫藥費4.4萬餘元。在住院期間,肖大墊付部分醫藥費並給予了2000元慰問金。
經司法鑑定,楊二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傷後誤工期為180日,傷後護理期為90日,傷後營養期為60日,建議後續治療費15000元。
之後,楊二將麻將館老闆肖大、“麻友”謝三、樊四等三人訴至開福區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賠償其因摔傷發生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3萬餘元。
庭審訴辯
原告楊二訴稱:當時衛生間窗戶未安裝防護欄杆(原告受傷後已安裝),以致其和被告謝三跳下摔傷,被告肖大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謝三、樊四為躲避警察追查,簇擁原告一起從衛生間跳窗離開,其行為與原告的受傷存在因果關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肖大辯稱:事發當晚,因附近居民以麻將館噪音擾民為由報警要求警察處理擾民行為,而並未警察來查賭博;麻將館設有正常的進出通道,原告也並非受其指引或指使從衛生間窗戶出入;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翻窗可能或帶來的危害和不利後果;在住院期間,對二人進行探望並給予每人二千元慰問金,已經盡到該盡的義務,不應再承擔責任。
被告謝三辯稱: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原告自行帶頭從廁所跳窗;原告跳下去後受傷卻不給任何警示訊號,使得其遭受了比原告更為嚴重的傷情,原告應為其的受傷負責;原告受傷行為與其無關。
被告樊四辯稱:不知道原告是什麼時候爬的窗戶、何時跳的,自己只是在廁所躲藏,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官調查
2020年5月29日,承辦法官周元組織原告及被告肖大去涉案麻將館現場勘查,涉案麻將館僅有一個衛生間,衛生間僅一扇窗戶,經現場測量,麻將館衛生間窗戶距離室內地面的高度為107CM。
法院認為
一、麻將館老闆要擔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規定: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米時,應有防護設施。而涉案麻將館的衛生間窗戶窗臺距地面高度高於0.9米,不屬於應當安裝防護設施的情形,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未要求住宅窗戶必須安裝防盜網。
事發時,麻將館在場的管理人員配合警察詢問情況,並未指示原告等人進入衛生間躲避,原告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應對自身的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原告系自行採取透過上窗戶,去窗戶外的方式躲避,該行為已超出了被告肖大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原告摔傷後果,是其對自身安全疏忽所致,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二、兩“麻友”要擔責嗎?
本案中,原告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謝三對其有擠推行為,事發時在場的另一被告樊四也陳述並未見到被告謝三對原告有擠推、催促行為,原告不能證明被告謝三對其存在違法侵權行為,應由其自身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對原告主張由被告謝三承擔侵權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援。
被告樊四對原告並未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也不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楊二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該安全保障義務並不是無限的,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應避免危險活動,如果損害後果的發生系由自身過錯導致,則應由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楊某的受傷系其自身爬窗並跳窗所致,已超出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應由其自身承擔相應的後果。
來源:長沙開福法院丨編輯:嗦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