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端北京8月28日電(湯琪)公司商業秘密遭股東洩露,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28日釋出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股東行使知情權後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8月28日,最高法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有關情況。湯琪 攝
28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釋出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有關情況。
該司法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五個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釋出會上表示,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了股東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決議等檔案材料的權利,新發布的司法解釋針對適用上述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中,關於備受社會關注的公司商業秘密遭股東洩露的問題,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股東行使知情權後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十一條還規定,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檔案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該司法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