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學車時猝死車中 家屬狀告駕校索賠36萬元

由 納喇曉枝 釋出於 綜合

  2015年4月,30多歲的李女士到東莞一家汽車駕駛培訓公司大朗報名服務點報名參加C1車型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並提交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體檢證明顯示,李女士不存在不符合駕駛員培訓條件的健康問題。同月10日,該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學員證。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時許,李女士與另外三名學員到培訓公司大朗報名服務點集中,由一名教練安排上述四名學員進行路考的駕駛員培訓。前三名學員輪流駕駛教練車學習路考後,約9時40分許,李女士接手駕駛教練車學習路考。

  不料,意外很快發生了。駕駛了約800米,李女士就說頭暈,然後直接趴在方向盤上。教練立即靠邊停車。停車後,教練和其他學員開啟車門通風,並調整座椅讓李女士往後躺,一名學員迅即撥打了120電話。救護車到達後,李女士被送往東莞市大朗醫院搶救治療,經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斷)意見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搶救費用2800多元,培訓公司代為付了2000元。

  事發後,公安機關對此進行調查,教練和其他三名學員均反映,他們都沒有發現李女士當天有異常情況。

  2016年8月13日,培訓公司與李女士家屬達成協議,約定由培訓公司自願出資3萬元作為李女士的安葬費用,如涉及其他賠償及責任問題,透過司法途徑處理。

  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屬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培訓公司,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多項損失共36萬多元。

  法院:駕校對學員死亡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培訓公司是否應對李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於該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首先,培訓公司具有駕駛員培訓資質,李女士的體檢證明顯示其身體狀況符合培訓條件,對李女士進行培訓的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教練員,依法可以進行駕駛操作培訓。

  其次,李女士家屬稱培訓路段較為偏僻、一個教練指導的學員多等存在過錯,但案涉駕駛員培訓過程並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再次,事發當天,根據教練和其他學員反映,李女士事發前並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身體異常,她進行路考駕駛培訓後暈倒屬於突發情況,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原因亦顯示屬於突發疾病。事發後,教練和其他學員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包括調整座椅讓李女士進行身體放鬆及呼叫醫療救護等,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李女士家屬主張培訓公司沒有配備救治藥品及隨診醫療人員,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的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條件來看,該要求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故培訓公司對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李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下達後,雙方均無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延伸 哪些病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部出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申請人在報考駕照時,市交警支隊都有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相關體檢報告。

  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๑۩ﺴ白龍ﺴ۩๑”:都記住了,感覺快不行的時候,去駕校學車,這裡賠得多

  網友“不知所措啦”:沒人性的駕校

  網友“變化”:才36萬,3600萬才差不多

  網友“鄭州使用者82xxx273”:對!我學了兩天科目二堅決放棄了!

  網友“此心拖泥帶水”:這秀智商的人好多,自己病死了,人家是不是還要帶個隨身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