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猥褻6歲女童行拘15天 這樣了事值得商榷
24歲的大四男生在一家教育機構兼職,猥褻了一名6歲女童三次。他後來對警方承認,“在事發前剛看了黃色錄影,還與女朋友發生了關係,所以想試試小女孩。”猥褻幼童的行為,處理結果是行政拘留15天。很多人都問,為何這麼輕?…[詳細]
要點速讀
1.不少猥褻兒童的行為人都是被行拘了事,爭議持久。有論文直言,“對於猥褻兒童危害性評價比姦淫幼女低2.5個檔次”。危害性認定不足。
2.對於猥褻兒童行為,原則上都應當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3.這個案件很有代表性,不少猥褻兒童的行為人都是被行拘了事,爭議持久
行政拘留15天,是在做治安處罰,和刑事措施無關。為什麼不是犯罪行為呢?很多人都在問。然而,翻看相關的新聞報道會發現,本次事件並非稀有,相反,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一起相似案例,引發非議。
去年12月,貴州畢節一名男教師猥褻多名初二女生被發現,結果也是處以行政拘留15日。多名受害者家長非常不滿。該男子身為教師這樣的特殊身份,卻做出猥褻未成年學生的行為,不可謂不惡劣。處理結果為何如同蜻蜓點水一般呢?別說家長想不通了,很多網友也很不明白。而近年來,媒體報道過這些案例――
猥褻兒童被行政拘留,很容易引發爭議
特別提一下第三個標題,實在沒有底線。該校長不僅僅是滿足自己私慾的問題,不光拉開拉鍊想要猥褻,還拍學生的不雅照來賺錢。如此這般行徑,行政處罰是說不過去的,又豈能不引發爭議。
原因不外乎猥褻這種行為很隱蔽,取證難,從而後果上容易認定為輕微,只做行政處罰
既然是猥褻,那麼,在具體的行為上和姦淫肯定是有差別的。多數的案例,都和本案一樣,猥褻者用自己的手去撫摸(摳摸)兒童的私處,從而獲取變態的性滿足感。兒童往往不知道眼前這個“怪叔叔”到底在做什麼,也往往被以種種的藉口和手段哄騙、利誘、威脅,不能告訴家裡人。從而事件很隱蔽,等到被捅破的時候,難以做出環境取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
而這樣的猥褻往往是在比較私密的情境下進行的,只有幼童和猥褻者知道,換句話說,證供是一比一,各執一詞。兒童由於年紀小,心智不成熟,難以組織好語言,描述好事件,從而讓口供看起來很薄弱。
而在遭受到猥褻之後,兒童確實可能有一些身體傷害,比如私處紅腫、發炎。然而,不衛生等原因也是有可能引發這些問題的。所以,這些物理體徵也不能板上釘釘地證明猥褻。
以上種種,說明要認定猥褻,其實並不容易。而即使調查認定一些行為確實屬於猥褻,但是在細節程度上也可能被認為很輕,從而只給予行政處罰。
有論文直言,“對於猥褻兒童危害性評價比姦淫幼女低2.5個檔次”,危害性認定不足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阮齊林在《猥褻兒童罪基本問題再研究》中提到:“我國刑法對於猥褻兒童危害性評價比姦淫幼女低2.5個檔次,明顯不平衡,需要司法矯正”。
他還提及,“有的國家刑法對猥褻與性交的刑法評價差距不大,刑罰相差最多是一個檔次的差別。”
事實上,對兒童的猥褻行為往往引起深遠的心理問題。另一方面,猥褻只被行政拘留這樣的案例,很容易給一些想要“試試小女孩”的人機會和後門,讓他們覺得“試試”沒什麼大不了的,只是在看守所裡住幾天,從而更加肆無忌憚地行事。
豈能縱容“試試小女孩”
因此,無論如何都不該低2.5個檔次,無論如何都不該輕易地了結,不然,就是在危害兒童的權益和生存環境。
不能等到輿論沸騰了,才重新好好審視,猥褻幼童就該施以刑事處罰,不然誰都要“試試小女孩”
第一段所提到的四個案例,其中有三個在過了一段時間之後,事件的走向變了,如下圖――
經過一段時間的質疑和發酵之後,處罰有了根本性的改變
校長猥褻女生那則新聞是今年3月份剛爆出的,所以暫時沒有新進展的報道。除此之外,可以看到案件在一段時間之後,都有了反轉,行政處罰變更為刑事措施。
為何會變?無外乎,家長不滿,一直在鬧,社會不滿,輿論沸騰。而重新去審視案件之後,會發現,對其危害性認定是低估了的。
儘管取證難度大,但是從經驗規則等角度出發,依然可以得出完整的證據鏈條,所以所謂的隱蔽性是真問題,但並不能當其作藉口。事實上,行政處罰也是查明瞭確有猥褻的事實,只不過覺得輕微,夠不上犯罪。然而,摸小女孩的私處這樣的行為真的稱不上惡劣嗎?本案中這名24歲的男子是這麼做的――“2017年3月底,謝某在山東省青少年素質教育培訓中心工作期間,利用午休給學生揉肚子的機會故意撫摸受害人(女,6歲)陰部,並讓其吮吸自己的拇指和食指以求獲得快感。”這就是赤裸裸的猥褻,並且還有三次之多。
究竟怎麼評估危害性,前述阮教授的觀點值得借鑑,他在論文中提及――“對於猥褻兒童行為如同對待姦淫幼女行為那樣,原則上都應當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對於下列猥褻兒童行為,應當定罪處罰:1.對兒童實施性侵入行為,侵入兒童身體行為與姦淫幼女的危害性相近;2.使兒童裸露性器官或裸露性敏感部位進行猥褻;3.行為人以自己的生殖器直接接觸兒童身體、令被害兒童反感或不安的;4.強制猥褻兒童;5.以摟抱、親吻、撫摸等方式猥褻兒童二次以上;6.對兒童負有特殊職責的人猥褻兒童;7.其他猥褻兒童的情形。”
結語
行政處罰措施不是猥褻兒童者的“避風港”。不然,每個人能都拿“試試小女孩”來給自己的行為解釋與壯膽,小女孩們的處境就會越來越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