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不久前,媒體報道了上海浦東試行“60歲以上老人輕微犯罪部分情況不起訴”的訊息,引發關注。在很多人看來,這是把辦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的一些“特殊保護”理念,又複製到了老年人身上。這個做法,有沒有道理?…[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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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存在,但尺度可以說是在放鬆。2
從司法人員的角度看,特定情況下對老年人從寬處罰具有合理性。3
“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存在,但尺度可以說是在放鬆
老年人犯罪該不該從寬處罰?這個問題跟“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從寬處罰”其實頗為類似。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極端案例彷彿都在訴說,對一些人實施“特殊保護”有可能會縱容犯罪,對受害者和將來的潛在受害者都不公平。但具體到抽象的問題時,很多人也承認“給年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是沒有道理。具體到老年人的情況,爭議相對還要小些,因為這方面的極端案例相對較少,抽象地說“老年人犯罪應從寬處罰”,不會招致特別激烈的反對。
另外,反對聲音小,也與此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相關規定比較謹慎有很大關係。在2011年之前,刑法中並沒有對老年人犯罪予以特殊規定。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後,才有了三項有關的條文,一是十七條第一款“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四十九條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是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其中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七十五歲,這是一個比較高的年紀,確實也比較老了。而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是指六十歲以上的公民。所以刑法的“對老年人從寬”,還算是比較謹慎的,不少法律學者對此還頗有微詞。
不過從趨勢上來講,“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尺度的確一直在放鬆。公檢法三家機構,從上到下,近年來一直探索老年人犯罪從寬的相關機制。比如公安機關對70歲以上老年人在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處罰措施時,都有輕緩化的規定;一些法院則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刑事和解、量刑建議等配套機制,老年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起訴的範圍擴大,羈押措施和監禁刑的適用減少;而這次上海浦東試行“60歲以上老人輕微犯罪部分情況不起訴”,則是檢察機關方面的探索。報道中舉了個例子,說是兩個老年姐弟酒後一時貪心,“順手拿走”別人一瓶剩酒和一臺平板電腦,結果被浦東新區檢察院依法定罪不捕,離開看守所回到自己的家。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案值和涉老型案件因素,此案相對不起訴依法合情。檢察機關建立涉老案件特殊專辦機制,給出的訊號是法律不再冷冰冰。”
“老年人犯罪從寬”尺度在不斷放鬆
60歲就從寬,會否造就“君子報仇,60歲不晚”?對此不少人有質疑如前所述,刑法對老年人犯罪的抽象從寬,不至於引發過多的反對。但60歲以上老人就輕微犯罪不起訴、不逮捕,這就讓很多網友感覺不妥了。
首先的問題在於,眾所周知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雖然老年人權益法規定60歲以上就是老人,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感覺,60歲還不算老,畢竟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壽命和人均健康壽命也在逐步提高。既然很多人60歲還身體倍棒兒,為什麼要從寬處罰呢?事實上,老年人犯罪的形勢,的確在不斷變得嚴峻。比如河南某檢察院統計,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該院共受理老年人犯罪案件65件67人,分別佔年辦案總量的2.87%、5.40%、5.04%、5.71%、6.92%,呈上升趨勢。另外,從年齡階段來看,60歲至69歲的老年人犯罪比例較高,佔老年人犯罪總人數的80.60%。這個數字並不是孤例,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劇,老年人犯罪率上升是普遍存在的,而60歲到69歲又是老年人犯罪的主力軍。在這種形勢下,為何還要從寬呢?許多人並不理解。
其次,就是不起訴、不批捕。要知道,《刑法修正案八》裡的對老年人從寬,說的也是從輕減輕處罰;就算是輕罪,也只是說要緩刑,但現在乾脆就試行不逮捕不起訴了。這不免更容易讓人想到“縱容”這個詞。不少人在新聞跟帖裡表示,這會不會造成“君子報仇,60歲不晚”的想法――如果我跟你有仇,那我60歲之後再來找你麻煩,打你一頓出氣之類的,反正法律也不會怎麼著我――雖然這只是調侃,但確實也是個現實隱憂。
另外,雖然試行的這個規定針對的是輕罪,但這也正好契合“不是壞人變老,而是老人變壞”這種社會思潮。因為這裡所說的“壞”,通常不是指什麼大奸大惡,多數指的就是一些不守公德、損人利己、佔小便宜的小事,往大了說也就是一些輕罪。在很多人看來,現在60、70歲的一些人,年輕時正好經歷過一些武鬥之類的事情,如今也不會改變什麼心性。就算是對輕罪才進行從寬,也會造成縱容。
濟南直飲水大多數都是老人在接,也被視為老年人變壞的證據
從司法機關的角度看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的確有合理性然而,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反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一些理由,很大程度上只是從自己的角度考慮,而並沒有全面的考慮到整個社會現實。
例如,“老人變壞了”這個說法就不太適合應用在這裡。根據司法機關統計,老年人犯罪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初犯”,他們並不是經常幹壞事的“慣犯”,即使說這些老人本來就是“壞人”,畢竟也不是經常做過於出格的事。所以,這些人犯罪的原因,更多其實是社會心理層面的。當老人退休之後,生理和心理均會出現變化,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與社會聯絡較少,對外界事物認識困難,加之生理上機能衰退,容易產生敏感多疑、頑固任性、自卑等性格特點。這些特點使老年人的很多想法不被親朋好友認同,導致其自尊受到打擊,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下降,易引發緊張的人際關係,進而發生暴力傷害行為。另外,部分老年人因精神衰弱,思想偏激,會做出某些常人無法理解的事,如收集垃圾,生活富裕卻小偷小摸等,這些性格傾向和行為方式常成為其犯罪的誘因。對於這些老人,用刑罰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也許效果更加不好。更好的方法,可能還是利用社工等來進行干預。
另外,司法機關也面臨著實際的困難,就是司法資源緊張。相比起年輕人來說,老年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對他們進行從輕處理,是一種現實選擇。而且,老年人相對年輕人來說,也更加缺乏“改造重新做人”的意義。
結語
沒有必要過於敵視老年人犯罪。“老人變壞”的確是一種歷史發展的視角,但這也說明了,一些老人之所以去犯罪,與他們所處的歷史和現實環境是息息相關的。更不用說,這種視角很大程度只是年輕人把握輿論資源後的偏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