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亂港分子入獄是罪有應得

日前,亂港分子黃之鋒等3人涉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一案,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黃之鋒,被判監禁13個半月;承認煽惑罪的林朗彥則被判監7個月;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周庭,則被判監10個月。訊息傳來,有市民在法院外開香檳慶祝。罪有應得、大快人心的呼聲,反映出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心聲。

香港是講法治的地方。香港《公安條例》明確規定:任何人如參與非法集結而被定罪可處監禁5年(公訴程式定罪)或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3年(簡易程式定罪)。去年6月21日,黃之鋒等人用擴音器無間斷串聯組織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慫恿蠱惑他人用雜物堵塞道路破壞交通,向警察總部投擲雞蛋、塗汙外牆和監控攝像。這種煽動仇警、包圍警總、挑戰法治的黑暴行為,是世界上任何一個講法治的地方都無法容忍的。正如裁判官所言:“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黃之鋒等亂港分子入獄是罪有應得

任何文明和法治社會都不會容忍暴力橫行。然而弔詭的是,鐵證如山的案件在反對派和反華勢力那裡卻是另一種畫風,受到匪夷所思的攻擊和抹黑。有反對派人士借題發揮,竄到境外煞有介事地“告洋狀”;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說三道四,汙衊依法依律的審判是“殘酷判決”;臺灣民進黨也指手畫腳,把一個法治案件誣陷成“民主被壓制”……可笑的是,這些“迷之操作”,除了讓世人愈加看清反對派和反華勢力亂港遏中的面目、叫囂“援港”的虛偽、打“民主”招牌的偽善,絕對掀不起半點風浪。

自修例風波以來,暴力橫行、法治不彰是香港最大的危險。事實上,在包圍警察總部案之前,黃之鋒曾經三度入獄。而包圍警察總部案發生前4天,黃之鋒才剛出獄。即便在宣判入獄後,黃之鋒仍然屢教不改,言之鑿鑿“去年波瀾壯闊的奇蹟”,口口聲聲“香港人總愛給國際社會驚喜”。對法治的踐踏,就是在動搖香港的根基;對亂港分子的縱容,就是在摧毀香港的未來。對所作的惡、犯的罪不知悔改,對禍害香港的行徑明知故犯,如果任由黃之鋒之流逍遙法外,法治何在?安寧何在?未來何在?

歸根結底,反對派和反華勢力的奇談怪論,不過是一場裡應外合的拙劣表演。明明嫌疑人都已經認罪,何來“壓制”一說?明明量刑有據,“殘酷”之論更是子虛烏有。反對派和反華勢力們的惺惺作態,再次暴露了一貫的雙重標準、拿手的變臉把戲。在他們眼裡,法律不過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對他們有利可圖的判決就是公平正義,不合他們心意的指控就是“殘酷壓制”。對於這些妄圖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黑手,香港市民不答應,法治社會更不答應。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不要再做法治的踐踏者、破壞者、摧毀者了,奉勸反對派和反華勢力好自為之。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項建英

來源:作者: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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