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獲悉,2020年12月,由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深圳市消委會)支援消費者對靈秀瑜伽文化傳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秀瑜伽公司)提起訴訟一案,2名消費者收到來自公司股東共計3500元的退款。該案是深圳市消委會開展支援起訴工作以來,首宗股東主動承擔退款責任的成功案例。
案情回顧:
一、經營者失聯。2020年4月起,龍華區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龍華區消委會)陸續收到消費者反映靈秀瑜伽公司老闆單方宣佈倒閉並解散所有會員群但不予退款的群體性投訴。5月14日,龍華區消委會的調解人員前往靈秀瑜伽公司的經營地址瞭解門店經營情況,發現場地已搬遷,經營者處於失聯狀態。
二、開展支援起訴工作。5月底,深圳市消委會正式接受2名消費者的委託,支援2名消費者向靈秀瑜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5月25日,案件的代理律師進行網上立案。6月1日,靈秀瑜伽支援起訴案件立案成功。
三、公司惡意登出,擬追加股東為被告。11月初,律師發現靈秀瑜伽公司在9月9日惡意登出,並將相關情況告知法院,擬追加股東為本案被告。
四、與股東達成和解協議,股東主動退款。11月24日,消費者與靈秀瑜伽的股東簽署和解協議,案件撤訴。11月24日、12月16日,2名消費者分別收到1000元、2500元的退款,共計3500元。
五、消費者向深圳市消委會工作人員表示感謝。2名消費者在收到股東退還的款項後,傳送資訊感謝深圳市消委會工作人員在維權過程中的幫助。
原則上,公司與股東人格是相互獨立的,應由公司獨立承擔債務。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股東財產或人格與公司混同,或者股東存在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或股東登出時承諾償還債務的情形,則股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股東在尚未償還完債務之前就將公司主體登出,深圳市消委會在發現該情況後,即向法院申請擬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股東得知則主動聯絡深圳市消委會,承諾由其履行退款義務,使得該案成為首宗股東主動退款的案例。
支援起訴案件中消費者代表如何產生?
消費者代表產生條件圖
本案中有2名消費者向我會提出支援起訴申請。我會經稽核,符合支援起訴條件,最終支援2名消費者向靈秀瑜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據深圳市消委會投訴系統資料顯示,共收到43宗涉案投訴,我會與其餘消費者聯絡後,發現有23名消費者證據材料不足,有10名消費者不願起訴,有8名消費者已自行起訴。
深圳市消委會消費提醒,本案是一宗典型的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案件,主要風險來自於商家的違約風險,消費者可在消費前從如下幾方面降低風險:
一是在消費前充分考察商家的經營規模及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如是否有分店、是否公示收費專案、標準及退費辦法等制度;
二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購服務的數量,避免一次性支付過多金額,並充分了解服務費用明細,知悉自己所繳的費用包含哪些服務,避免商家亂收費、重複收費;
三是向商家支付款項時,要求支付至商家對公賬戶;
四是儲存好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比如簽訂的協議、商家宣傳冊、支付憑證(支付寶、微信等)或現金收據、上課記錄以及其他可證明消費法律關係的證據材料。
法條索引:
1.《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5.《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