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法草案三審 增加提高監察官專業能力規定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記者孫少龍、丁小溪)監察官法草案1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在擔任監察官應具備的條件中規定,應“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同時在關於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的規定中增加“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的內容。

有的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的錄用、交流(包括調任、轉任)等有明確規定,對擬進入公務員隊伍的監察官的錄用、選拔,均應依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據此草案三審稿作出修改,規定初任監察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從符合監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用。同時規定,錄用監察官,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有的地方、專家學者建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均有權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及時告知調查處理結果。

據此草案三審稿規定,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提出控告。同時規定,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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