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蔡長春
記者5月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今年5月20日起,法院、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2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即每日賠償金373.10元。
據悉,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佈,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法院、檢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73.1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