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巴某與付某系朋友,因工程資金緊缺,巴某向付某借款67575.15元。借款期限屆滿後,付某經多次催要未果,將巴某起訴至法院。經牟定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巴某於2020年6月15日前償還付某欠款67575.15元。
履行期限屆滿,巴某一直以各種理由逃避,拒不還款。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執行法官透過線上線下查控,均未發現巴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多次查詢巴某財產情況發現,其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財產型保險,目前已交納保費91601.15元。執行法官立即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絡,這一情況得到確認。但因巴某在該公司有貸款,故能提取的現金價值不足4萬元。
法官隨即與巴某聯絡,希望他儘快自行辦理退保,履行還款義務,否則法院將依法強制退保。最終,巴某在執行法官的陪同下,到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法院依法提取了保單的現金價值35350.66元。巴某承諾剩餘案款會分期付給申請執行人付某。
【釋法】法官指出,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了支付後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與保險事項發生後,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保險金不同,並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法院對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利息等財產性權益予以凍結並強制扣劃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商業保險產品屬於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範圍。
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線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等,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法院可以執行。
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法官提醒,隨著保險的普及,很多家庭透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轉移風險、分散損失,但有些被執行人卻妄想把購買保險當成一種逃避債務的途徑,法院奉勸被執行人早日打消這種念頭。法院查控系統與保險行業系統已經聯網,保險產品亦已納入查控系統,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以強制執行的保險產品的,法院將依法強制退保,提取被執行人的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執行。法官再次奉勸那些心存僥倖的被執行人,早日履行義務才是正確之選。閔以榮
來源:雲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