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並判決撤銷雙方之間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周雯返還張波購車款40萬元,張波返還周雯車輛。
2018年9月,張波在某二手車交易平臺上看到一輛保時捷的掛牌出售資訊,價格41萬元,標明未發生過重大事故。隨後,張波透過平臺聯絡到車主周雯,看車後頗為滿意,為免去網上交易的費用,雙方私下見面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周雯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火燒、水泡等情況,如果有類似情況雙方協商和平退車。張波分兩次轉賬購車款40萬給周雯。
幾個月後,張波在辦理車輛保險時竟被告知,這輛車在半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車頭損壞嚴重,維修費高達18萬元。張波認為這起交通事故屬於重大事故,而前車主周雯故意隱瞞了車輛的真實情況,於是要求退車。
對此,周雯承認在2018年1月5日確實發生過事故,但這只是一般的小事故,未傷到車輛發動機,不屬於合同約定的重大事故,維修費高僅是因為在專業4S店裡修車要價高,堅稱車輛交付前張波完全清楚車輛情況,因此不同意退車。協商無果,張波只得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周雯退還購車款40萬元。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兩點。
一是,涉案車輛於2018年1月3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合同約定的重大事故?法院認為,對於重大事故的判斷,應從交易時一般人的認知來確定,即一個社會普通人基於其常識和理解在相同情況下,認為該交通事故資訊自身會影響購買車輛締約意思的形成,那麼該交通事故對於買受人來講構成了重大事故。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車輛更換車前蓋、前保險槓等多處零件,維修費用達18萬元。修理後雖然效用使用上不會影響安全性,能夠正常行駛,車輛的品質必然同之前存在差異,且從買受人心理因素考量其交易價值大幅降低,勢必會影響買受人在交易時的締約意思的形成。同時結合車輛交易價格40萬,而維修費用18萬等情況,法院據此認為車輛發生重大事故。
二是,本案是否構成民事欺詐?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綜合雙方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及涉案車輛最早的掛牌價格是41萬元,而在發生過2018年1月3日及2018年9月16日兩次事故後,周雯仍以40萬元價格將涉案車輛出售給張波。可顯見周雯未就2018年1月3日的交通事故資訊如實告知,而周雯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如實告知過張波。法院依法認定周雯其行為導致張波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能將此次重大事故因素考量在內,對於涉案車輛真實車況引起錯誤認知,並作出了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購車決定,周雯行為構成民事欺詐。
周雯存在欺詐行為,張波與周雯間的買賣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張波主張撤銷合同,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周雯基於被撤銷的合同所取得的車款亦應當予以返還。綜上,上海虹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以上人名皆為化名)
在買賣二手車時需注意,賣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將車輛的狀況、效能、是否發生重大事故等重要資訊,向買方如實、完整告知,在出售過程中就足以影響買方購買決定的重要資訊予以隱瞞或者未如實告知的,當屬對買方的欺詐。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剛生效的《民法典》148條亦做出同樣規定。買方在購買二手車時切莫掉以輕心,對於車輛的真實情況要以實際檢查結果和相關記錄為準,不能輕信口頭承諾。
來源:周到上海作者:榮思嘉 張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