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受賄卡在300萬內減輕刑罰?這樣"鑽研"徒勞

“從一開始收受賄賂,賴萬春就為躲避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作了打算,經常上網‘鑽研’如何逃避審查調查。”近日,中國紀檢監察雜誌剖析了重慶市江津區濱江新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萬春嚴重違紀違法案例,其掩蓋罪責的行為十分荒唐可笑。

據報道,賴萬春善於偽裝,酷愛“鑽研”紀法知識。他第一次收受賄賂也緊張,經歷幾番猶豫,後來看到同事被查處,擔心暴露,便申請調到偏遠地方工作,但貪慾還是戰勝了理智,賴萬春最終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滑越遠。只不過,他邊收錢邊想辦法掩蓋罪責,患得患失,麻痺自己,甚至抱有“僥倖過關就萬事大吉,如果沒有過關被輕判幾年也好捱過去”的心理。因為在“鑽研”過程中,瞭解到“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他退還了部分贓款,將受賄金額卡在300萬元界限內,試圖減輕自己的刑罰。然而,種種算計乃是一廂情願,他最終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事實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進行處罰。受賄罪的量刑不僅與數額有關,同時也需考慮情節、認罪態度等。賴萬春僅以數額對應量刑,顯然是功夫不深、沒學到家。另外,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賴萬春千方百計隱瞞罪證,看似在給自己謀退路,實則落得個對抗審查調查行為,變成錯上加錯、罪加一等。

現實中,像賴萬春這樣抱著僥倖心理貪汙受賄、招數百出躲避調查的還不少。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王永徵,自己定下“兩不收一代收”的收錢“規矩”,對自己不熟悉、不信任的人不收;對直接送錢、送物的不收;對於不太熟悉的人,就利用與他關係特別好的同學代為收受。殊不知,利益鏈說斷就斷,圈子說散就散,最終一筆一筆,都被組織查得清清楚楚。吉林省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倪連山,不直接收錢,透過各種“代持”收受賄賂,持有他人銀行卡收錢,將收受的近500萬元借親屬之名投資理財或放高利貸,自以為不留痕跡,最終都一一暴露。

賴萬春等人的案例表明,任何“鑽研”、算計都騙不過組織和紀法的火眼金睛,那些煞費心思、自以為“高明”的小心思只能是痴心妄想。對於黨員幹部,別想著鑽紀法的空子,老老實實遵紀守法才能獲得真正的平安。(作者:蘭琳宗)

原標題:《受賄卡在300萬內,這樣的“鑽研”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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