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衛生髮展的過程中,世界各國形成了相應的公共健康立法路徑。由不同國家的法律傳統所決定,英國的統一立法路徑、法國的法典化路徑、美國的判例法路徑逐步得到確立,並形成了國民健康服務、強制性疫苗接種、強制醫療、檢疫隔離等一系列制度設計,推動公共衛生立法的發展程序。公共健康立法的域外路徑研究,為全面提升我國公共健康立法效能提供了有益借鑑。
英國統一立法路徑:《公共衛生法案》與《國民健康服務法》
英國維護公共健康的統一立法路徑,集中體現在《公共衛生法案》與《國民健康服務法》的規定當中。以公共健康立法為依據,英國建立了衛生委員會,明確了國家公共健康保障責任與地方公共衛生管理職責,形成了調查、防範公共健康危險的法律制度。
公共健康立法細化到供水、下水道鋪設、殯葬等各個領域的具體規定。可以借鑑這一立法思路,從準確定位不同領域公共健康保護的差異化訴求出發,提升公共健康立法效能。
1842年,《大不列顛勞動人口衛生狀況報告》釋出。這一報告推動了1848年《公共衛生法案》的頒佈,促進了中央衛生委員會與地方衛生委員會的建立,明確了公共衛生管理機構的職責。此後,《公共衛生法案》經歷了數次修訂,公共健康相關法律規定不斷細化。公共衛生法修正案明確了公共衛生地方管理機構的範圍,與地方管理委員會體制相結合,奠定了公共衛生體系的規範基礎,並將公共衛生問題的解決與環境治理相結合,推動排水、汙水收集和清理的統一管理和控制,形成了特殊的公共健康保障路徑。
1946年,《國民健康服務法》的頒行,彌補了醫療保障市場化運作的弊端。該法要求透過英國國家健康服務中心等一系列機構設定,履行國家公共健康保障責任,建立國民健康服務系統,根據客觀條件為居民提供免費醫療服務,完善健康醫療體系,為公共健康維護提供支援。
法國法典化路徑:《公共衛生法典》與疫苗接種義務規定
法國公共健康立法的法典化路徑以《公共衛生法典》為標誌。與此同時,在法典化傳統的影響下,《公共衛生法典》設定了協調公共健康立法與民法典、社會保障法典等法典規定的一系列專項條款。這些銜接協調規定有利於實現公共健康的專業化、社會化保護。
《公共衛生法典》包括總則和分則五編,總則部分對健康保護作出總體規定,分則對特殊群體健康保護、疾病控制、衛生專業、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設施和服務作出具體規定。
《公共衛生法典》設定了強制性疫苗接種制度,明確了公民的疫苗接種義務,並對不同領域、不同群體的疫苗接種要求作出規定。法典規定除非有公認的醫學禁忌症,否則必須接種類毒素、脊髓灰質炎等疫苗。
對未成年人有親權或監護權的人對執行這項措施負有個人責任,必須在進入任何學校、日託中心、夏令營或其他兒童團體時提供說明;在公共或私營的預防性照料機構,或為老年人提供住宿的機構中,從事暴露於該項職業活動的人,應接種乙型肝炎、破傷風等疫苗;在醫學生物學實驗室工作的人必須接種傷寒疫苗。
與此同時,法令可以考慮流行病的發展以及醫學和科學知識,暫停所有或部分人口履行該項義務的規定。接種疫苗或禁忌症的證明應當在培訓登記或申請執業許可證時提供,但須符合法令規定的保密條件。法國區分行業對強制性疫苗接種作出具體規定的思路具有借鑑意義。
美國判例法路徑:強制醫療判例與檢驗隔離規定
美國公共健康立法主要體現在強制醫療判例等的運用當中,亦有單行法形式的檢驗隔離規定。
強制醫療判例是美國傳染病防治法律實踐的重要內容,透過安德魯·斯比克、羅伯特·丹尼爾斯等法院判例,確認強制醫療的合法性,對傳染病防治程序具有規範支援作用。強制醫療是為保障公共利益而對私人利益進行的限制,這種強制措施的採取會為社會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支援,在客觀上會為個人利益的實現奠定基礎。
以此為基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一步透過一系列判例,明確了強制醫療的正當程式;在強制醫療程式採取的過程中,相對人有權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項向法院提出救濟請求,並獲得相應的法律保護。美國強制醫療與救濟程式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值得借鑑。
單行法形式的檢疫隔離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共健康服務的規定當中,明確了進出國境的檢驗檢疫要求,並列出需要進行健康影響評估的具體事項,採取健康檢查措施,以確保國境內公共環境的健康安全。
相關部門根據具體的情況,可以對傳染病患者進行強制檢疫隔離,對於拒不配合的患者,由警察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對於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可以對其採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並可以對其提起侵害公共利益的訴訟。美國透過檢疫隔離制度與司法程式的銜接,為公共衛生法律制度的實施提供支援。
(作者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廣東省社科制度理論專項課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