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
不能任性
!!!
近日
我市出臺
《泰州市犬類管理辦法》
《市區大型、兇猛類寵物禁養區域》
3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犬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分為18條,除了理清各部門的相關職責,還對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前,我市執行的是《泰州市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於20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為啥出臺新辦法?
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主要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適用範圍亟須調整
《暫行辦法》適用範圍僅限於海陵區、高港區及醫藥高新區,有必要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泰州市行政範圍內。
內容亟須補充
2019年12月5日,省公安廳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城市養犬管理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以及禁限養犬隻種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明確了戶外遛犬的行為規範和相關處罰規定。我市有必要根據上述檔案精神及規定要求,及時調整修改。
市區禁養區域有哪些?
海陵區、泰州醫藥高新區
新通揚運河以南、健康大道以北、引江河以東、京泰路(京泰路南延線經周山河至東風快速路)和東風快速路以西所形成的區域。
高港區
環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東、高港大道以西所形成的區域。
姜堰區
新通揚運河以南、328國道以北、溱湖大道(雙登大道)以東、229省道以西所形成的區域以及東方巴黎城、太宇傢俱城、正脈傢俱廣場所屬區域。
違法飼養的,依法予以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舉報電話:110
本次調整
還有哪些亮點?
一起來看
亮點一
推行資訊化手段
《辦法》第四條明確公安機關負責犬隻的登記管理、流浪犬收容留檢、查處打擊違法違規養犬和因犬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推行資訊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犬類管理效能。
亮點二
明確了大型、兇猛類犬隻認定
《辦法》對大型犬、烈性犬作出了明確,體高超過60釐米、體長超過100釐米的犬隻為大型犬;藏獒等35種犬隻為烈性犬。
亮點三
遛狗不清理犬隻糞便要罰款
《辦法》共涉及5個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分別是——
違反規定飼養大型、兇猛類犬隻,
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
遛狗不牽繩或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等不文明行為
不及時清理犬隻糞便
不按規定免疫接種
上述行為的罰款金額從50元至2000元不等。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指出,攜犬出戶時,應當及時清理犬隻糞便,不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延伸閱讀
泰州市犬類管理辦法
(滑動檢視更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展覽、表演、診療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及單位安防用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盲人、肢體殘疾人飼養的導盲犬和扶助犬不得使用本辦法規定的兇猛類犬隻,其管理人、使用人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條 犬類管理應當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執法管理和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犬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公安機關負責牽頭組織和協調養犬管理工作。市公安、農業農村、城管、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宣傳等部門和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以下職責,共同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一)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犬類管理工作,並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犬類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犬隻的登記管理、流浪犬收容留檢、查處打擊違法違規養犬和因犬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推行資訊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犬類管理效能;
(三)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注射,登記建檔,發放犬類免疫證明。做好犬類狂犬病預防宣傳教育,開展犬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和上報工作。負責動物診療機構的開辦許可及其監督管理,推行資訊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犬類管理效能;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狂犬病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狂犬病暴露後規範化處置;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涉犬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
(七)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做好犬類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營造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社會氛圍;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負責督促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機構和其他基層志願者組織積極參與養犬管理,推進養犬管理社會化;
(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透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就本區域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十)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犬類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 犬類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市(區)財政預算。
第六條 禁養區內禁止飼養大型、兇猛類犬隻(認定標準和目錄見附件);禁養區外飼養大型、兇猛類犬隻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實行拴養或圈養。
禁養區範圍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並公佈。
第七條 個人或者單位飼養犬隻,應當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領取《犬類免疫證》和犬隻免疫標識。
《犬類免疫證》、犬隻免疫標識毀損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毀損或者遺失之日起七日內向原預防接種單位申請補辦。
養犬人將犬隻轉讓、贈與他人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向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犬隻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在犬隻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七日內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登出手續。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隻的,應當將犬隻送交犬隻留檢場所,併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登出手續。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犬類免疫證》和犬隻免疫標識。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督促養犬人辦理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
農業農村部門的免疫登記資訊應當與公安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共享。
第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設立、管理犬隻留檢場所,收容流浪犬、因違反規定被沒收的犬隻以及養犬人棄養的犬隻等。
被收容的犬隻自被收容之日起七日內,原養犬人可以將犬隻領回;逾期無人領回的,其他人可以領養;領回、領養人應當辦理養犬免疫登記和其他相關手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犬隻留檢場所的犬隻進行防疫,監督指導死亡犬隻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飼養犬隻。飼養犬隻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犬隻恐嚇、傷害他人;
(二)攜犬出戶時,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1.5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乘坐電梯避開高峰時間,並遵守電梯所有者或管理者確定的禁止攜帶犬隻乘坐電梯的時間,採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不得攜犬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攜犬出戶時,應當及時清理犬隻糞便;
(四)大型、兇猛類犬隻因免疫、診療等進入禁養區域的,應當攜帶犬隻免疫證明和犬隻所屬派出所報備手續,將犬隻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隻戴犬嘴套並帶束犬鏈;
(五)定期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一條 舉辦犬隻展覽、表演等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市(區)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佔用城市道路、廣場舉辦犬隻展覽、表演等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佔道許可。展覽、表演的犬隻應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類患狂犬病症狀,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隻出現狂犬病症狀時,應當及時自行捕殺或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犬隻咬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將受傷者送到醫療機構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禁養區內飼養大型、兇猛類犬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責令在十日內妥善處置,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攜犬出戶時,不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泰州市文明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對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是指:市場、商場、飯店、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封閉管理的景區(景點、公園)、遊樂場、候車室、紀念館、博物館、遊船和其他娛樂服務等公共場所。
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犬隻禁入標識。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泰政規〔201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大型、兇猛類寵物認定標準和目錄
一、泰州市大型、兇猛類犬隻認定標準和目錄
(一)大型犬認定標準
1.大型犬是指體高超過60釐米、體長超過100釐米的犬隻。
2.大型犬的體高是指犬隻正常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體長是指從犬隻的頸部到尾根的距離(不加頭長和尾長)。
(二)兇猛類犬隻目錄
1.獒犬;2.聖伯納犬;3.大丹犬;4.大白熊犬;5.尋血獵犬;6.靈緹;7.秋田犬;8.紐芬蘭犬;9.比利獵犬;10.法國狼犬;11.阿富汗獵犬;12.可蒙犬;13.阿根廷犬;14.愛爾蘭獵狼犬;15.土佐犬;16.蘭西爾犬;17.德國牧羊犬;18.大藍加斯科涅獵犬;19.大加斯科聖通日犬;20.埃什特雷拉山地犬;21.捷克福斯克犬;22.蘇俄牧羊犬;23.多伯曼犬;24.拿波里獒犬;25.馬雷馬牧羊犬;26.大髯犬;27.鬥牛獒犬;28.斯皮諾犬;29.英國古代牧羊犬;30.羅德西亞背脊犬;31.拳師犬;32.威瑪犬;33.比利牛斯獒犬;34.蘇格蘭牧羊犬;35.藏獒。
除了以上35種犬隻之外,還包括其它烈性犬。
二、其它大型、兇猛類寵物認定標準和目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通訊員:方震龍
◆部分素材來源:平安泰州
◆部分圖片來源網路,與本文無關
來源:泰州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