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退少補”的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已經開始,你辦理過了嗎?
因初期辦理人數較多,國家稅務總局提醒:2020年度的年度彙算截止日期為6月30日。大家在稅務部門與單位提前約定的時段內錯峰辦理,以便儘快獲得退稅。如急需辦理,也請儘量避免每天9-11點、14-16點、19-21點的高峰時段。哪些人需要辦?具體如何辦?13個熱點問答在此↓
Q:
什麼是年度彙算?
A:
年度彙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第一,年度彙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第二,年度彙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彙算。同時,按照有關檔案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當然,如果納稅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Q:
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
A:
一是透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好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一些扣除專案,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彙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專案,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是透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加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十分複雜,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透過年度彙算進行調整。在首次年度彙算後,稅務機關於2020年7月和12月分兩次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比如,2020年納稅人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了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沒能及時在預扣預繳階段申報扣除,可以透過年度彙算申報享受扣除,也會涉及應納稅額的調整以消除“差額”。
Q:
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A: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彙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公告》第二條根據94號財稅公告規定,列明瞭無需辦理2020年度彙算的納稅人型別:
第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彙算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彙算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說明的是,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於彙算的情形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納稅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稅人無需退補稅,或者自願放棄退稅,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彙算。
Q: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A: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20年度彙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只要納稅人多預繳了稅款,都可以依法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透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需要依法辦理年度彙算並及時補稅。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等。
Q:
有哪些途徑可以幫助納稅人做好年度彙算的準備工作?
A: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額、已繳稅額,或者無法確定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於辦理的條件,可以透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是可以要求扣繳單位提供,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款等情況告訴納稅人;
二是可以登入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下同),查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記錄;
三是年度彙算開始後,稅務機關將透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的收入、已預繳稅款等結果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了。
Q:
納稅人應在什麼時間辦理年度彙算?
A:
年度彙算時間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說明的是,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彙算,稅務機關將透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建議納稅人儘量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以免產生辦稅擁堵,影響辦稅體驗。
Q: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A: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彙算,稅務機關將持續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透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稅諮詢服務,完善網上稅務局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彙算。對於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考慮到任職受僱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資訊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絡也比較緊密,有利於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透過任職受僱單位代辦年度彙算。任職受僱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透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稅務機關將為單位提供申報軟體,方便其為本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彙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彙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與2019年度彙算相比,2020年度彙算確認擴充了電子方式,納稅人可透過電子郵件、簡訊、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在納稅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彙算。完成確認後,納稅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並對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年度彙算。選擇這種方式,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託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者受託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申報資訊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代辦或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Q:
納稅人可透過什麼渠道辦理年度彙算?
A: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的三個渠道:網路辦、郵寄辦、大廳辦。
一是網路辦。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路辦稅渠道,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透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特別是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掌上辦稅。在網上稅務局,稅務機關已把符合條件納稅人的四項綜合所得的預繳申報資料,全部直接預填到了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為進一步提升納稅人境外所得申報的便利性,2020年度彙算還將開放網上稅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二是郵寄辦。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路,也可以郵寄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各省(區、市)稅務局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並向社會公告。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條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郵寄申報需要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資訊,尤其是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有效聯絡方式等關鍵資訊,建議使用電腦填報並列印、簽字。
三是大廳辦。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路或郵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Q: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提交什麼資料,儲存多久?
A:
稅務機關根據《公告》相應微調了納稅申報表,以便納稅人更加準確填寫申報資訊。年度彙算時,納稅人只需報送年度彙算申報表,如果納稅人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才需一併報送相關資訊。納稅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資訊,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於後續服務和管理,納稅人及為其代辦年度彙算的單位需各自將辦理年度彙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Q:
納稅人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彙算?
A: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稅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彙算申報並負責處理年度彙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並不等同於辦理年度彙算的“物理地點”,納稅人在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時可不受物理空間限制,實行全國通辦。當然,在網路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的“物理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稅人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彙算。
1.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按照累計預扣法為納稅人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視同為納稅人的任職受僱單位,這部分納稅人需向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彙算。
例:納稅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司任職,下半年到深圳市寶安區某單位從事保險營銷員工作,該單位按累計預扣法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上述兩個單位均視為李先生的任職受僱單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或者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之間選擇辦理年度彙算。
2.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與2019年度彙算相比,2020年度彙算對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納稅人,新增了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受理申報機關,這是指納稅人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例:納稅人張先生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槐蔭區,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沒有任職受僱單位。2020年從北京市海淀區某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單位分別取得勞務報酬10萬元和5萬元,全年沒有其他綜合所得,那麼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張先生可以在濟南市槐蔭區稅務局、天津市和平區稅務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之間,選擇一處申報辦理年度彙算。
二是若由任職受僱單位在年度彙算期內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彙算,則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Q:
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彙算退稅、補稅?
A: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辦理退稅。如果年度彙算後有應退稅額,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並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後,即完成了申請程式。稅務機關和國庫按規定履行必要的稽核程式後即可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納稅人銀行賬戶。申請退稅的納稅人需要準確填寫身份資訊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其中,對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年度中間被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戶資訊,即可透過網路實現快捷申請退稅。建議這部分納稅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透過簡易方式辦理退稅。
二是辦理補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透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郵寄申報並補稅的納稅人,需要透過網上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稅款。
Q:
2020年度彙算有哪些幫助納稅人規範辦理年度彙算的措施?
A:
稅務部門從健全制度和最佳化功能兩個方面著手,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違不罰”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稅務執法領域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資訊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其次,對納稅人2019年度彙算補稅和2020年度彙算退稅進行關聯。申請2020年度彙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彙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彙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再依法申請辦理2020年度彙算退稅。透過關聯納稅人2019年度的申報記錄,提醒納稅人依法誠信申報辦稅、依法履行公民義務,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納稅人的涉稅信用記錄。
二是最佳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納稅人申報易錯易漏點的基礎上,稅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導納稅人準確填報。比如,對於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中重複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將提醒其更正經營所得申報,在綜合所得中依法準確享受扣除。再如,為防止納稅人誤操作刪除已有的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稅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如果納稅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以透過異議申訴的方式解決。又如,為防止個別納稅人透過隨意填報資訊再撤銷退稅申請的方式干擾彙算正常秩序,稅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如果納稅人撤銷退稅申請的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自動取消納稅人網路撤銷許可權,納稅人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後續事宜。
Q:
納稅人可以從哪裡獲取辦理年度彙算的幫助?
A:
稅務機關將一如既往地做好納稅服務工作,持續推出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製作內容豐富、形式生動的宣傳產品,並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公益廣告等渠道,不斷加大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稅務部門還將利用網上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為納稅人及時答疑解惑,積極回應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