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並列舉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六種具體違紀情形,包括經商辦企業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
所謂的“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想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而不論經商辦企業的客觀結果是否贏利。
長期以來,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並帶來了一系列權力尋租的腐敗問題。黨中央一再重申黨員幹部不得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經商、辦企業,正是旨在防範和禁止黨員幹部利用職權和個人職務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個人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的行為。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電子商務興起,一些黨員幹部也做起了微商,開起了淘寶店。這實際上是一種新型的經商辦企業,也是黨的紀律所禁止的。或許黨員幹部開淘寶、做微商並不會出現太多的以權謀私行為,但是制度的籠子不紮緊,難免會有有心人為此花心思。同時,這些行為也與黨員幹部的身份和工作屬性不相符,容易影響正常工作,會影響到黨員幹部的形象。
來 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主 編:夏 勇
責 編:李 佩
【來源:清風黃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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