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成“擺設”,“紙上談兵”要不得

“上海環境”公眾號執法專欄——“E案E說”欄目中,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及全市各區支隊透過講述本市環境違法的典型案件,說明違法環節和守法要點,大力宣貫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企業遵紀守法指明方向。

Q:

市民:

我們這裡的味道好刺鼻啊!是不是有化學洩露啊?是不是有環境危害啊?麻煩你們環保人員過來看看,處理。

A:

執法人員:

好的,我們馬上去現場瞭解情況,儘快給您回覆。謝謝您提供的環境線索。

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線索後,聞訊而動,奔赴現場開展詳細調查。

經核查,投訴舉報地點附近有一家電鍍公司,該公司發生裝置故障後,引起部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事件發生後,該公司既沒有立即啟動公司的應急方案,沒有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也沒有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相關情況。應急預案成了空“擺設”。

為了進一步核實環境危害後果,執法人員現場對排放的廢水進行取樣檢測,結果顯示未超標。

應急預案成“擺設”,“紙上談兵”要不得
應急預案成“擺設”,“紙上談兵”要不得

行政處罰

該電鍍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伍萬元的行政決定。

後記

20日後,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電鍍公司進行現場複查,該公司已完成廢水排放閥門上鎖、排放廢水制度上牆等整改措施,一方面,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環境事件,另一方面,確保落實突發性環境事件發生後的應急處理要求。

同時,執法人員將相關查處情況電話反饋市民,市民感到滿意,為執法人員的履職敬業點贊!

應急預案成“擺設”,“紙上談兵”要不得

法律微講

本案中,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對廢水排放防控有詳細的應急處理措施,但當事件發生時,企業方面並未按照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這也是目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現狀。為此,企業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提高思想認識。按要求編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預案是企業必須完成的規定動作。但編制預案不等於“萬事大吉”。企業必須在思想上重視應急預案,當環境突發事件發生時,必須按照預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避免危害後果的擴大。

二是加強有針對性的演練。企業應結合日常生產經營的現實情況,有重點的開展操練演練,增強並完善應急預案的實際應用效果,確保應急預案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

三是加強員工上崗培訓。企業應加強對員工的培訓,保證培訓時間和效果,特別是針對一些“臨時工”、“實習生”等操作人員,既要教授技術操作規則,又要普及法律知識,進而切實提高員工的遵守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意識,保障企業的正常環境管理和運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汙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END

供稿:浦東新區城市管理局生態環境執法支隊

應急預案成“擺設”,“紙上談兵”要不得

編輯:張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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