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其中提出改革再審程式,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範圍和情形。
實施辦法規定,當事人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原判決、裁定經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實施辦法同時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高階人民法院審查。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提審: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階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審的其他情形。
對於我國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實施辦法明確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準定分止爭,高階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在完善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方面,實施辦法調整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根據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響程度,明確了政府資訊公開、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四類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同時,實施辦法完善“特殊型別案件”提級管轄機制,推動將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充分發揮較高層級法院在統一法律適用、打破“訴訟主客場”方面的職能作用。
據悉,本次改革試點為期2年,試點範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12個省、直轄市。實施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完)